|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065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7-04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72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065 |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13-07-04 |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72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 有效性: | |||||
永川府办发〔2013〕7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市道路挖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重庆市永川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设施挖掘行为,确保道路设施完好,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永川区城市已建成区域范围内,因敷设、维(抢)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涵洞、隧道、桥梁、路肩、路边坡、路边沟等城市道路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未移交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专用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区城市道路设施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水务、经信、交通、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四条 城区繁华窗口地段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区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新开挖城市道路设施。已经开挖的,应当停止施工。
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减少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
地下管线建设完工后,须将竣工资料(含电子文档)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修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沟、过街管涵,禁止设置10KV及以下架空管线。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以及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年度挖掘计划,每年分两次对挖掘计划组织论证后,统筹安排实施。
第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经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涉及消防、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讯、燃气、供排水等设施的,还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的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方案、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和拟施工范围示意图;因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设申请挖掘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施工设计图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园林管理局窗口按程序办理。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审批手续,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和公示牌;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五)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六)挖掘当时产生的弃土,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七)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八)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九)经批准的道路挖掘项目,须在开工前一周,由实施挖掘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永川电视台、永川日报等媒体上发布通告进行公示,通告应载明挖掘事由、挖掘人、挖掘起止时间、挖掘许可证号、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九条 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排水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立即通知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且自挖掘道路设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补缴挖掘修复费。
第十条 在城区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必须横跨车行道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或夜间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及修复必须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DB50中的相关规定。工程完工后报经原审批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市政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