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9336512/2018-4098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3-11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发〔2013〕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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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3-11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发〔2013〕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有效性:

 

   

   

  永川府发〔2013〕4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川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6日

  重庆市永川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和城市化发展相协调,高标准定位、高起点谋划、高水平实施人防建设,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第三条  区民防办是全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组织审批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监督防空地下室施工;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验收;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城市人民防空设施。

  第四条  凡在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细则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五条  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经区民防办批准后,应按规定向区民防办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区规划局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城乡建委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我区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内。

  第六条  我区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按照防空地下室造价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发布。

  执行标准:凡“双百”大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民用建筑,按3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其他镇街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按2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是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二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农转非安置房按人均30平方米计免缴。

  (三)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四)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

  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区民防办提出申请,经区民防办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

  (一)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管理制度。

  (二)区民防办应将易地建设费纳入年度人防经费预算,及时、全额安排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

  (三)易地建设费是人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区财政局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和区民防办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及防空业务建设的需要,及时核拨易地建设费,以保证人防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区发改委、区规划局在下达建设项目立项、选址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同时抄送区民防办。

  第十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串联审批。

  建设单位向区规划局报送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前到区民防办填报《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区民防办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签发设置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签发《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书》,并抄送区城乡建委。

  (二)对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签发《易地建设设置意见书》,并抄送区规划局。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环节,实施串联审批。

  建设单位在向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必须同时报送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材料(含易地建设的项目)。区民防办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签发审核通知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签发《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并抄送区城乡建委。

  (二)对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按审批意见办理缴费手续,凭缴费依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原件)领取《易地建设工程审核通知书》,并抄送区规划局。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或者易地建设工程审核通知书,区城乡建委不得签发初步设计批复,区规划局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实施串联审批。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由区民防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区民防办申请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签发《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并抄送区城乡建委。

  (二)对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以重庆市永川区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的实际面积核算易地建设费,实行多退少补,签发《易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核通知书》,并抄送区规划局。

  区民防办签发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区城乡建委综合验收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区民防办签发的易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核通知书作为区规划局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民防部门颁发的民防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地面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二)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照区民防办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四)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区民防办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防工程予以统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不得进行影响防空地下室防护体系的作业,严禁在人防墙体开洞等损害或降低防护能力的行为,确保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不改变,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对原有人防工程应当尽量保护,确需拆除的,经区民防办批准后,可以易地还建,也可按下列标准赔偿:

  毛    洞:每平方米1500元;

  六级工程:每平方米2500元;

  五级工程:每平方米3000元;

  4B级工程:每平方米3500元;

  内部设备、设施及装修按拆除时的重置价赔偿。

  第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以及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区民防办、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区政府每年将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外,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在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将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擅自扩大或缩小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

  (三)违规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手续的。

  (四)违规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征、免征、缓征易地建设费的。

  (五)违规对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的。

  (六)违规对未缴清易地建设费或未取得区民防办出具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七)违反易地建设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八)违规挤占、挪用、侵吞易地建设费的。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重庆市永川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民防办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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