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公开表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 1 | D3CQ202405150073 | 永川区何埂镇一咸菜厂(某农业开发公司)污水横流,咸菜厂离居民的房屋很近,异味扰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未得到有效解决,希望该厂搬迁。 | 永川区 | 水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部分属实、1个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勘察,未发现该公司厂区及周边有污水横流现象,但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之前存在过溢流情况。同时发现该公司自建污水处理站未采取防止臭气排放的措施导致调节池及厌氧工艺区存在异味,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中的臭气浓度超标0.15倍;并且,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该公司的永川区某白酒加工厂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
部分属实 | 立行立改,做到措施到位,排放达标,污染消除,并且形成长效机制,杜绝问题反弹,达到群众满意效果。 | 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一)整改情况 1.已按规定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证》。 2. 该公司已全面拆除原污水处理设施,在远离群众居住处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点位,重新选址完成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处理设施异味扰民,监测结果显示,厂界的臭气符合国家约束性标准要求。 (二)处理情况 1. 针对该公司存在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及时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的本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 针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1号),罚款10000元。 |
已办结 | 无 |
| 2 | D3CQ202405220063 | 永川区何埂镇一碗水村水扶洞某农业开发公司污水处理厂、酒厂、咸菜厂等工厂排放污水,异味严重。投诉人希望上述工厂搬迁。 | 永川区 | 水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部分属实、1个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该公司风味萝卜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该公司自建的污水处理站自行处理后排入该公司承包的池塘内,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规定。2024年5月24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站没有排放污水,该酒厂在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未新产生污水。“异味严重”主要来自于该公司自建的污水处理站调节、厌氧环节产生,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无组织废气排放中的臭气浓度超标0.35倍。 |
部分属实 | 立行立改,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 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一)整改情况 1.何埂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企业负责人黄正平,要求其立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已督促企业已完成污水处理池暂存生产废水、污泥转运工作。 3.已全面拆除原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处理池,并完成复垦,在远离群众居住处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点位,重新选址完成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处理设施异味扰民,监测结果显示,厂界的臭气符合国家约束性标准要求。 (二)处理情况 1.因该酒厂其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7日对该酒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0号),罚款3620元。 2.因该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21号),罚款10000元。 3. 因该公司自建污水处理站不符合用地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9日下达了《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规资执罚〔2024〕第026号),罚款178600元。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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