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欺诈骗保行为: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6.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7.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8.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9.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10.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参保者个人的欺诈骗保行为: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4.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5.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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