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移民帮扶政策
三峡移民帮扶政策
1、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规定:三峡工程农村移民纳入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人口核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人口予以核减:一是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二是在后期扶持期间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三是违法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缓刑除外)。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继续享受,但服刑期间不追补。人口核减工作由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于次月停发后期扶持资金,同时上报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2、城镇移民困难补助:对象:生活困难的三峡水库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条件: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2、家庭移民成员中有属1-6级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3、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移民,且无法确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生活困难的。4、因其他原因超成家庭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