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日期:2022-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