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职死亡待遇标准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职死亡待遇标准:
1、2021 年 9 月 1 日以前死亡的 :
(1)丧葬补助金 :按 2000 元的标准发放。
(2)抚恤金 :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 个月。
(3)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2021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死亡的 :
(1)丧葬补助金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计算。
(2)抚恤金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 5 年的,发放月数为 3 个月 ;
缴费年限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发放月数为 6个月 ;
缴费年限满 10 年不超过 15 年(含 15 年)的,发放月数为 9 个月 ;
缴费年限 15 年以上的,每多缴费 1 年,发放月数增加 1 个月。
缴费年限 30 年以上的,按照30 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 24 个月。
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3)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