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收情形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收情形:
1、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2、同期存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
4、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还入伍前已经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6、未领取养老金前因公死亡的 ;
7、符合渝人社发〔2019〕38 号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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