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中,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机构应与实际用工单位就补贴权益分配达成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提前备案登记申报补贴,真实从事灵活就业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