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是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是社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