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是哪个部门,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原则,县道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部门为区交通运输委,乡村道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为属地镇街。
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镇(街)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护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县道养护工程建设;履行县道路政管理,指导镇街落实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镇街和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区公路服务中心拟定县道管理养护计划,并按批准计划实施,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报区交通运输委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编制并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管理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筹集并管理使用好公路养护资金,定期组织开展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质量抽查考核,制定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依法履行乡道、村道的路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及时做好乡道、村道应急抢险、保通保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