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1.申请。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楼栋未分单元的,以本楼栋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按照《关于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0号)第七条规定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2.现场踏勘。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区市场监管、区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作出是否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初步判断,并出具书面意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3.编制施工图。申请人收到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结构、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有关规范,编制施工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和消防技术标准说明。
4.组织公示。施工图编制完成并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明显位置及区政府官网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并告知公众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5.组织联合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协调后达成一致的,或者已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调解程序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所在地区规划自然资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区市场监管、区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
6.送达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或者不符合增设电梯要求的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