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新规10月起执行

日期:2021-09-17 来源:渝西都市报

本报讯(渝西都市报记者   玲)915日,记者从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简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申报程序,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重庆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1101日起,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按新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了缴费申报时间。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参保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参保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时,一并办理缴费申报。

缴费基数构成。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应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公布的基础绩效水平。超额绩效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核定。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工资申报情况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社平工资)60%的,按月社平工资60%核定;超过300%,按月社平工资300%核定。所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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