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首起司法惩戒
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首起司法惩戒
永川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陈娇娇)庭审及诉讼区域的安全保障是诉讼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是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在一些案件办理中,有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在法院审判执行区域内哄闹、争吵、互殴,严重扰乱人民法院诉讼秩序。2月7日,永川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区首起司法惩戒案件情况。
1月28日上午,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退伙纠纷民事案件,蔡某某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盛某某参加旁听。在庭审中,蔡某某不遵守法庭纪律,并威胁将于庭后报复砍杀被告出庭律师,被审判长当庭训诫;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校对笔录时,盛某某对原告进行指责、辱骂,证人蔡某某随即与其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后被执勤人员制止。
事件发生后,该院司法警察大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的规定》,依法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收集证人证言,并提取了违法现场的音视频资料,蔡某某与盛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蔡某某与盛某某在法院审判庭内辱骂、互殴,严重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首次提请司法制裁,分别给予蔡某某和盛某某3000元罚款的处罚。
“相较于以往扰乱审判秩序遭受处罚的案件,本案作出处罚决定主体不同,我院以前对违反法庭纪律者的处罚决定是由法官作出的,而本次处罚决定是由司法警察作出的。”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苏维称,“司法警察可以对法院内的审判、执行场所以及法院外的司法工作秩序予以维护,并根据情况予以司法制裁。”
据了解,拒不配合安检、强行闯关;在法院哄闹、滞留不听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就会受到司法制裁,根据违法者的行为予以罚款、拘留的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像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出台后,由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请罚款强制措施的第一案。“今后,区人民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为人民群众、司法工作者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诉讼活动场所。”该院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赵学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