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永川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5-21

按照相关要求,我委牵头对《永川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永川府办发〔2016〕7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通过后以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社会公众可于2025年5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501363938@qq.com
  2.  电话:余金琎,023-49809119
  3.  信件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官井路4号。

附件:永川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附件

永川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

1.

1.1指导思想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应急联动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2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

3.1.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2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及灾害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应急响应程序

4.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

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

4.4应急通讯

4.5新闻报道

4.6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善后处理

5.3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技术保障

6.5人员保障

6.6培训演练

6.7工作督导

7.

7.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责任追究

7.3预案管理

7.4预案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1.

1.1指导思想

为了防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和传播蔓延,全面提升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的控制能力,确保我区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农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程序和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群众的利益。

1.3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订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

1.5.2坚持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生产的原则。

1.5.3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5.4坚持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协调应急的原则。

1.5.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联动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市永川区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委宣传部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2.1.2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职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区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镇、街在处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

2.1.3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职责:负责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应急处置工作的公文,提供和通报相关信息,向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在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2.1.4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农业有害生物专家咨询组,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1.5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1.5.1区农业农村委:承担农业有害生物种类鉴定和风险评估,牵头组织实施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督促、检查、评估应急工作和效果,协调灾区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灾后重建以及受理援助。

1制订农作物病虫鼠害防治方案,负责病虫鼠害情调查监测,发布病虫鼠害趋势预报,提出相应的病虫鼠害防治处置措施。

2制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保护区扑灭技术方案,负责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疫情传播途径调查和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组织力量销毁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严格执行检疫隔离措施,对保护区实行喷药保护。

3)做好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房的管理工作。重点储备应急处置所需农药、药械、燃油、杀虫灯、鼠夹、防护服和手套等物资。

4)建立应急处置专家组和专业技术服务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和基层专业服务队开展防治工作,抓好督促检查,促使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5)提出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建议。

6)及时通报和上报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积极争取补助资金。

2.1.5.2 区林业局:对辖区内流通的苗木(尤其是跨区域调运的观赏果树苗)、草种、景观草坪等跨生态系统的有害生物的检疫工作,做好信息共享,联合监测等。

2.1.5.3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处置专项资金,落实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1.5.4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的统筹协调工作。

2.1.5.5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区级重点项目管理,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防控体系项目建设;负责应急成品粮的组织协调和调运。

2.1.5.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植物保护机械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植物保护机械的行为。

2.1.5.7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主要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治所需的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2.1.5.8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查鼠传疾病病源,隔离相关人员、医学观察和采取相关治疗措施及农药中毒人员的急救处理。

2.1.5.9区公安局:协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灾情、疫情发生后社会治安维护。负责处理在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生的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特殊需要,配合做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封锁。

2.1.5.10区交通运输委:负责配合禁止无任何检疫手续或带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进入我区,或在本行政区域内流动。

2.1.5.11区民政局: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区、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

2.1.5.12区文化旅游委: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好农业有害生物灾情救灾、防控的宣传报道(保密事件除外)工作。

2.1.5.13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好农业有害生物灾情救灾、防控的宣传报道(保密事件除外)工作。

2.1.6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驻永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驻永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部门,中央、重庆市驻永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农作物有害生物数据采集

农作物有害生物的数据采集,主要依靠区农业农村委测报人员、植物检疫人员的监测、调查等发现的情况;其次是区和镇(街道)组织的有害生物普查、监测、专题调查等;再次是群众报告。

3.1.2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

区农业农村委为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事件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有害生物的核实、鉴定、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工作。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事件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应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适时监控,对所发现的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种类,组织鉴定;无法确认和鉴定的要逐级上报鉴定。在核实鉴定后3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报告内容包括:可能发生或发生的时间、区域、病虫种类、危害程度、拟采取的措施和已采取的措施等。经过批准,结合农业有害生物历年发生情况、种植制度、品种布局、施肥水平及天气预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照预报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发布本辖区内农作物有害生物中期、短期发生趋势预报和灾情预报。

3.1.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重庆市)分中心信息调度指挥平台、重庆市马铃薯晚疫病监测预警系统、农业植物检疫网络化管理工作平台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警支持系统。

3.2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及灾害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根据我区农业有害生物现状,依据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威胁程度等,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灾害I(一)级、重大灾害II(二)级、较大灾害III(三)级、一般灾害IV(四)级。依次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识。

3.2.1.1I

农业有害

生物名称

发生程度(级)

发生面积比(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发生镇、街数

绝收面积/耕地面积

稻飞虱

5

>0.7

>12

绝收面积5%以上

稻纵卷叶螟

5

>0.4

>10

绝收面积5%以上

稻瘟病

5

>0.3

>10

绝收面积5%以上

草地贪夜蛾

5

>0.3

>10

绝收面积5%以上

马铃薯晚疫病

5

>0.4

>6

绝收面积5%以上

农田鼠害

5

>0.1

>6

绝收面积5%以上

植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

以农业农村部界定为准。1、外来传入,我市我区从未发生且风险性极大的有害生物或我区尚未发生的有害生物在全区4个以上镇、街(含4个)暴发危害。2、在我区零星发生的疫情在区内7个以上镇、街(含7个)发生,造成农作物毁灭性危害且扩散迅速,致使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特大疫情。

3.2.1.2II

农业有害

生物名称

发生程度(级)

发生面积比(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发生镇、街数

成灾面积/耕地面积

稻飞虱

5

>0.7

8-12

成灾面积10%以上

稻纵卷叶螟

5

>0.4

7-10

成灾面积10%以上

稻瘟病

5

>0.3

7-10

成灾面积10%以上

草地贪夜蛾

5

>0.4

7-10

成灾面积10%以上

马铃薯晚疫病

5

>0.4

5-6

成灾面积10%以上

农田鼠害

5

>0.1

4-5

成灾面积10%以上

植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

1、对本区为新发生的,疫情涉及3个镇、街。2、现已有分布,疫情涉及5个镇、街(含5个)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疫情。

3.2.1.3III

农业有害

生物名称

发生程度(级)

发生面积比(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发生镇、街数

受灾面积/耕地面积

稻飞虱

5

>0.7

4-7

受害面积20%以上

稻纵卷叶螟

5

>0.4

4-6

受害面积20%以上

稻瘟病

5

>0.3

4-6

受害面积20%以上

草地贪夜蛾

5

>0.3

4-6

受害面积20%以上

马铃薯晚疫病

5

>0.4

3-4

受害面积20%以上

农田鼠害

5

>0.1

2-3

受害面积20%以上

植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

1、对本区为新发生的,疫情涉及2个镇、街。2、现已有分布,疫情涉及3个镇、街(含3个)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疫情。

3.2.1.4   IV

农业有害

生物名称

发生程度(级)

发生面积比(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发生镇、街数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稻飞虱

5

>0.7

4

发生面积20%以上

稻纵卷叶螟

5

>0.4

4

发生面积20%以上

稻瘟病

5

>0.3

4

发生面积20%以上

草地贪夜蛾

5

>0.3

4

发生面积20%以上

马铃薯晚疫病

5

>0.4

3

发生面积20%以上

农田鼠害

5

>0.1

1

发生面积20%以上

植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

1、对本区为新发生的,疫情涉及1个镇、街。2、现已有分布,疫情涉及1个镇、街(含1个)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疫情。

3.2.2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的趋势预报,要及时分送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的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要认真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灾害等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经现场初诊后,立即提请市级专家、高等院校教授到现场诊断,并按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送样到市级植物检疫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确诊。区农业农村委要及时归纳专家组成员的评估结果和疫情确诊结果并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相关单位。对于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按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04号)的规定,由农业农村部或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农业植物疫情。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农作物病虫鼠害预警信息经市应急管理局审定后,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办公室组织发布;一般、较大的农作物病虫鼠害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发布。预警信息一般通过内部文件、信息专刊和网络发布,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未经农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灾情、疫情信息。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灾情、疫情预警报告(通知或通报)后,要立即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农作物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扩散动向,组织指挥广大农民开展统防统治,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1.2区级应急响应: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在接到灾情、疫情预警报告(或通报)后,应迅速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前,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防止灾情、疫情扩大。本预案启动后,区级指挥部要依照本预案,指导灾害发生地镇、街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工作。经批准后,将灾情通报毗邻县(市、区)和可能涉及灾情的乡镇(区)人民政府。当灾情、疫情达到或可能达到级以上灾害预警标准时,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要立即请示并由市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镇(街)两级指挥部要紧急联动响应。本预案启动后,镇(街)级指挥部同样要迅速采取联动响应措施。

4.1.2.1启动本预案时,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

2)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灾情、疫情发生地镇、街指挥部,按照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从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和专家组抽调人员,组成灾情、疫情现场工作组,指导、督查灾情、疫情处置工作。

4)将应急工作部署情况上报区政府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

5)向毗邻县和可能涉及灾害的乡镇(区)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4.1.2.2灾情、疫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通知后,其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和灾情、疫情发生地的村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抽调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工作组到达现场,调查灾情、疫情,分析发生趋势,组织制定应急操作规程。

3)指定技术负责人,对应急处置现场实施全程技术指导和监督。

4)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灾情、疫情发生地点和范围,并全程跟踪监测灾情、疫情发展趋势。

5)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经区农业有害生物指挥部审批的应急操作规程。

7)做好受农作物有害生物致病的病人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中毒或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8)做好由于应急处置工作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

9)做好灾区受灾群众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4.2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应急处置措施

4.2.1分析灾情发生原因

根据农作物苗情、病虫鼠害发生情况,结合病虫鼠害发生规律、流行学、地理环境、农作物布局、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的原因。对病虫鼠害源、传播及流行的媒介和途径等进行跟踪调查。有鼠传疫病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

4.2.2确定灾情发生区域

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按照防治重点和采取的不同措施,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包括以灾区为主的大发生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包括以发生灾害的重大病虫鼠害发生特点、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病虫鼠害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4.2.3制定控制措施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推行可持续控害技术,提高治理工作成效。针对不同病虫鼠害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治措施:在重点防治区主要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一般防治区采取绿色防控技术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4.2.4灾区控制措施

1)重点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病虫鼠害。对菌虫源区和流行蔓延区田块全面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进行化学防治。对大面积重大病虫鼠害发生区实施统防统治,组建病虫防治专业服务队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器械、统一施药技术、统一药剂、统一防治时间。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重耕改种。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一般防治区采取的措施

在病虫鼠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实施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防治措施,控制病虫鼠危害。化学防治上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对病虫鼠害常发区、易感病虫作物品种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加强田间肥水管理,增施磷钾微肥,改善作物生长条件,提高作物自身抗性。防治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其他控制措施。

4.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措施

4.3.1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疫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区域。保护区是指某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4.3.2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疫区。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农业农村委、公安等部门,对疫情发生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发生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安排,立即采取隔离预防、封闭消毒、在出入疫情发生区交通路口进行检查检疫等措施封锁疫情发生区,严防疫情传播扩散。加强对来自疫情发生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情发生区的种子、苗木和农产品等。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农业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铺垫物、田地、水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情发生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同种作物和来自疫情发生区的人、畜和运载工具等实行消毒处理。

4.3.3保护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区农业农村委及时收集疫情信息,按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并及时向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办公室及时将疫情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随时与重庆市植物检疫机构保持联系。

加强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加强检疫,严禁到疫情发生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

4.3.4解除封锁

疫情发生区内所有染疫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区种子推广站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除害。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区农业农村委向区政府或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提出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市农业农村委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解除封锁请示并经批准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或市农业农村委发布解除令。疫情发生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4.3.5疫情评估及处理记录

由区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疫情评估,主要包括:

1)调查确认疫情发生区内农业植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染疫面积。

2)调查确认染疫农业植物危害率和危害程度。

3)确定要销毁的染疫农业植物面积、农产品数量。

4)核实销毁染疫农业植物所需物资、人工数量,计算所需费用。

5)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农业植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

6)对染疫农业植物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4.4应急通讯

4.4.1本预案启动后,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要保持畅通。

4.4.2本预案启动后,区、镇(街)两级指挥部办公室均要明确并公布值守人员姓名、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5新闻报道

广播电视、电台、报纸、农业信息网络对区政府、区农业农村委、镇(街道)发布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展趋势、防治技术、防治动态以及植物检疫知识进行及时报道、宣传,电视台、广播台应安排在广大农民收视(听)集中时段播放。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关信息,按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04号)的规定统一发布,未经许可,各媒体不得发布。

4.6应急结束

本预案启动后,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专家负责对应急效果和灾情、疫情发展变化进行全程跟踪评估,及时向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和灾情、疫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应急效果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应急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和灾情、疫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商后,由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灾情、疫情发生地镇(街道)指挥部,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灾情、疫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情、疫情发生原因和应当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报告。

根据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向区政府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应急预案实施情况报告。

5.2善后处理

本预案实施结束后,区政府要认真制订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规划,做好现场清理与处理、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灾情、疫情发生地组织灾后生产自救,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清理因应急处置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5.3调查和总结

5.3.1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会议,认真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3.2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原因作深入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3.3发生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调查和总结,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报告。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区政府成立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处置机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日常工作。

6.2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将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资金和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预案一经启动,区财政局统筹调度财政资金保障应急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

6.3物资保障

建立区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和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燃油及其它物资。通过信息网络,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

6.4技术保障

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要组建应急防控专家咨询组,承担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成因及其趋势分析、预测和评估,农业有害生物检验检测及初步诊断、病虫鼠害预警、疫情监测、抗性监测等工作。指导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应急防控的技术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信息,制订防治技术预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应急技术储备。

6.5人员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要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发生趋势,加强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建设;要强化对植保专业队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机动喷雾器,建立应急防治专业队伍(植保专业队),各镇(街)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每个镇(街)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明确1~2名农技人员专职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监测与预警工作。同时要加强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疫情的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能有效应对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情、疫情的专业管理和技术队伍。

6.6培训演练

区农业农村委要根据需要,每年分层次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队员进行农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新农药(械)知识等技术培训,组织适当规模的应急实践演练,提高应对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灾情、疫情的应急防控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培训和教育农民,广泛宣传和普及农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控知识。

6.7工作督导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开展对应急管理和防控的督促指导工作。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疫情的各种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指挥机构、应急预案、人员技术、资金物资到位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以及控制效果,督促抓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和防控工作。

7.

7.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1.1农业有害生物:指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7.1.2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鼠害。目前确定为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农田鼠害以及其他突发性病虫害。

7.1.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重庆市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或新传入的高风险性的外来有害生物。

7.1.4有关说明

5级:指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大面积发生。

稻飞虱5级:指高峰期百丛虫量5000头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40%以上。

稻纵卷叶螟5级:指每亩幼虫量100000头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

稻瘟病5级:指病穗率30%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30%以上。

草地贪夜蛾5级:玉米百株重量大于80头,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的20%以上。

马铃薯晚疫病5级:指病株率40%以上。

小麦条锈病5级:指种植面积加权平均损失率10%以上。

农田鼠害5级:指鼠密率(百夹捕获率)10.1%以上(含10.1%)。

重大、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较大、一般分级标准农业农村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责任追究

对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区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要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与完善,经专家论证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发布,同时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备案。本预案原则上5年修订一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永川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永川府办发〔20167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