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7562266596/2022-00001 发文字号: 朱沱府发〔2021〕92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朱沱镇 成文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3-2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沱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7562266596/2022-00001
发文字号: 朱沱府发〔2021〕92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朱沱镇
成文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3-2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沱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朱沱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有关单位:

政府同意,现将《朱沱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重点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清单

        2. 永川区朱沱镇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审批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

2021317日    

朱沱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广泛发动群众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朱沱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镇燃气、电力、移动通讯、食药品、贸、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活动。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许可生产经营、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较长时间未整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三、举报要求。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四、受理单位。朱沱镇应急办负责受理举报投诉,举报电话:4960100149603569

核查处理时限朱沱镇应急办收到举报人的举报后,立即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30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核查处理结果书面存档。

、举报奖励。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朱沱镇应急办按照核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较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镇财政资金列支

、奖金领取要求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可以到镇应急办现场领取,亦可以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

八、奖励不适用情形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九、保密要求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举报纪律要求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解释机构本办法由镇应急办进行解释。

十二、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点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

1.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4.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5.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8.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9.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0.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1.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2.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废弃危险化学品。

1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

1.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产品或销售不合格、过期、残损产品

2.批发企业股东另行独立组织经营

3.批发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产品向非资质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

4.批发企业在专用仓库外设置非法储存点

5.批发企业仓库存放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

6.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7.批发企业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者失效

8.批发企业仓库内外安全距离不达标

9.批发企业超量存储、超高堆放及堵塞安全疏散通道

10.批发企业使用非危爆专用车辆配送或跨区县配送

11.批发企业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产品

12.零售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13.零售点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经营

14.零售点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15.零售点销售或存放超过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16.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17.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非煤矿山

1.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有人停留或通行。

2.2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3.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未在平整地面检修机械,检修正在作业、未停止运转、通电的机械等。

4.吊装、卸矿、排土等作业无专人指挥。

5.挖、铲、装等作业过程中,司机离开驾驶室,有人站在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6.矿用电线、设备未按要求采取绝缘措施,如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未采用绝缘导线,电气设备、电线带电部分裸露。

7.在临边临崖部位,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识标牌等。

8.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部位、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1.2m及以上的平台和通道等,未按规定设置加盖、栅栏或车挡等防护设施。

9.正在作业现场坡面上有浮石、危石、伞檐体或工作面有裂痕。

10.未按设计开采,存在无台阶、“一面墙”、直壁、掏底、切脚等问题。

11.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大风大雾雷暴等不良天气放炮或未按照设计实施爆破警戒。

12.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

1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建设施工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建设活动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2.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从事相关作业。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在该项目上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4.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5.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6.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

7.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

8.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查性安全检查、旁站等现场监理。

9.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

10.使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

11.大型弃土场未按要求进行挡护工程施工、建立排水体系或开展滑坡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2.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城市管理

1.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未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
2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侵占、损害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3
.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城市供水设施。
4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施工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维护机具、特种车辆等设备。

5.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不符合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6
.城市公厕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化粪池没有按时清掏,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清掏化粪池作业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7
.城市环卫保洁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城市水域垃圾清理不及时,带来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清漂船只有安全隐患、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
8
.未按规范标准设置、维护、安全检测、拆除户外广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9
.未按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户外招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0
.大树吊装、高空修剪维护作业或者立体绿化、坡坎崖等危险地段施工,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或者未设置安全岗、安全警示牌、安全网、护栏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1
.违反规定在高压线下栽种高大乔木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建设、安装带电设施、电线及油气管道等。

12.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城镇燃气

1.非法经营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
2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天然气;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和醇基燃料。
3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
4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专业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无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作业。
5
.对非专用气瓶、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法改装气瓶进行充装作业。
6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安全阀和压力表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超检验期仍在使用。
7
.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8
.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9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10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11
.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12.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工贸行业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3.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未制定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5.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在同一区域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的,未按照规定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安全措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断路、吊装、设备检修和抽堵盲板等危险性作业。

8.新、改、扩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9.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任意一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经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后,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1.不具备安全条件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

12.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

1.使用未经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5.使用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

6.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消防安全

1.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擅自施工。

2.未依法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4.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5.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6.占用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固定停车位。

7.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

1.未取得许可从事班线、公交、出租、货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

2.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

3.客运班车、民用爆炸品运输车辆、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4.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货运汽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从事客运经营。

6.拖拉机非法载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7.违规操作“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8.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9.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10.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水路运输

1.未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使用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2.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船从事水路运输。

3.船舶超载、超员和违章航行。

4.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5.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载货定额,或者变更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种类。

6.水路运输船舶不按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设施。

7.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职业健康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2.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3.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附件2

永川区朱沱镇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审批表

序号

举报人姓名、电话

举报内容

查处情况

调查处理人员

举报奖励金额

举报人开户名和账号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