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7562266596/2021-00046 | 发文字号: | 朱沱府发〔2021〕11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朱沱镇 | 成文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关于常态化开展电力线路通道树障清理和线路保护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7562266596/2021-00046 | ||||
发文字号: | 朱沱府发〔2021〕11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朱沱镇 | ||||
成文日期: | 2021-05-08 |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关于常态化开展电力线路通道树障清理和线路保护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有效性: |
朱沱府发〔2021〕113号
关于常态化开展电力线路通道树障清理和
线路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
电力是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能源保障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因树、竹碰线、野蛮施工等外力破坏原因导致电网供电中断和人身触电伤害、山火等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为进一步消除树障及外力破坏安全隐患,维护全镇电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电力线路通道树障清障工作和线路保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镇常态化开展清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竹障碍,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竹及一切违章施工作业,对威胁电力线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通过常态检查与整改,建立我镇电力线路通道清障、保护常态安全监督保护管控机制。加强电力设施及防触电保护宣传,提升人民群众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及人身防触电安全保护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全镇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安全可靠用电。
二、治理区域及重点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6条及《电力行业标准》等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为0.22千伏、0.4千伏、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该区域为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的清障范围。
(一)清理违章树木
电力线路通道内不准新栽种树木;在线路保护区域规定范围内的树竹一律清理。
(二)清理违章建筑
在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时,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建筑物建设在后的,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予以拆除。
(三)清理违章施工
在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起吊、挖掘、钻探、打桩等大型机械的,要经供电公司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对施工作业场所发现的违章操作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职责分工
镇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电力线路通道树竹障碍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主动作为、协同配合、严格履职、共同抓好我镇高低压电力线路通道树障清理和线路保护工作,为全镇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民生。
(一)镇经发办。负责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协调和配合。组织协调各村(社区)、镇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危及阻碍电力线路通道清障和电力实施的违规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二)朱沱派出所。负责认真执行中央九部委关于加强“三电”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三)镇规建办。负责把电力线路通道安全保护规划纳入相关城乡规划,对电力设施或已批准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通道两侧进行合理规划,在落实城镇规划过程中,确保电力线路通道安全距离。规范电力通道内建筑施工行为,加强对电力通道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管理,防止挖掘机、吊车等大型设备施工作业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四)镇综合执法办。负责加强城市绿化、行道树等安全管理,对可能危及电力线路通道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及时修剪超高树竹;确保种植景观植物的自然生长高度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距离。
(五)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林区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区树木修剪、砍伐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制定林业发展专项规划时,充分考虑保护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区,避免在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树木。督促各村(社区)管人员全力配合镇供电公司办理已建和待建电力通道树木林地采伐手续,简化办理程序,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七)镇交安办。负责做好公路干线、乡间公路沿线电力通道内绿化带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规划公路沿线绿化带,应提前预留电力线路安全通道,确保种植行道树景观植物的自然生长高度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距离。
(八)各村(社区)。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牵头处置违规非法阻挠电力线路通道树竹障碍清理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时协调化解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电力线路通道清障提供高效有力的行政保障。
(九)永川供电公司。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电力线路通道树障清理,及时发现消除电力线路通道安全隐患。对电力线路通道树竹障碍清理受阻或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向镇和主管部门反映。确保电力线路通道树竹障碍清理工作全面高效开展。
四、明确保护原则
(一)鼓励供电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时提高设计标准,采用同杆多回路和杆塔交跨、高低腿铁塔等新技术,尽量少占用林地和少采伐林木。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并与林木所属单位或林木所有人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三)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超过电力线最大垂直安全距离的树木和竹子。确需种植低矮果树、花木、灌木或苗木等树种,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电力企业对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四)供电企业或电力线路产权单位要确定专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树、竹等隐患,并将隐患情况及时报告乡镇(街道)。供电企业应同步开展“三线”交叉跨越、鱼塘等安全警示标识、线房安全距离、国土整治造成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造成、谁整改”的原则,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计划,及时消除电力线路安全隐患。要精心组织,逐项排查,查漏补缺,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各自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遇到特殊情况特殊问题要密切沟通积极配合,确保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抓好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电力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与日常工作相结合,让广大用电群众自觉参与保护工作,形成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附件:有关法律规章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有关法律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镇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四、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不得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垂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重、升降等作业或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半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需要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协助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协助,费用由作业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