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是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四项 |
3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4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5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6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7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8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9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0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1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12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13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1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1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1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1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1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19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20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21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22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23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24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25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26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27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28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29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30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
31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32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33 |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34 |
对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35 |
对广告经营者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36 |
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经营运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37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38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39 |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40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41 |
对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者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42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43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44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45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46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47 |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48 |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50 |
对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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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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