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81399/2025-0001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三教镇 成文日期: 2025-07-10 发布日期: 2025-07-1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81399/2025-0001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三教镇
成文日期: 2025-07-10
发布日期: 2025-07-1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


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目录


1.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2.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3.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一、党的建设(23项)

1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负责落实“三重一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内政治生活、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

3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撤销、调整、换届和管理,统筹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阵地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推进“两企三新”党建工作。

4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本镇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开展党内关怀、党员激励工作。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培训、考核、奖励、监督等工作,开展各类评优评先推荐上报。

6

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教育引导、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和关心关怀等工作。

7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等工作。

8

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开展基层议事协商,负责培育和提升基层党建品牌。

9

负责本镇数字重庆建设工作,推进“141”基层智治体系建设。

10

负责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监管村(居)换届选举、自治等工作。

11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使用、考核、监督和管理,加强后备力量储备,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保障基本待遇。

12

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推进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工作。

13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政风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

14

推动镇、村(社区)两级监督体系建设,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按照权限分类处置问题线索。

15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负责联系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侨眷等,开展统一战线工作。

16

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负责党代表日常联络服务,推动党代表履职,按期组织召开镇党代会。

17

落实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组织和服务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转交人大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18

落实政治协商工作,支持保障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负责政协委员联络服务和调研视察工作,承办政协委员提案。

19

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和基层关工委组织建设。

20

加强商会党建工作,培育和发展商会组织,发挥商会作用。

21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宣传和促进民族团结工作。

22

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3

接受巡察、审计,并负责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

二、经济发展(8项)

24

负责制定实施本级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5

负责开展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26

负责编制和落实财政预决算,规范开展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工作。

27

负责本级财政收支和非税收入管理。

28

负责指导监督村(社区)财务管理,开展村(社区)财务和经济责任审计。

29

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盘活和日常管理。

30

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举措,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31

服务园区开发区发展,负责园区开发区相关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三、民生服务(16项)

32

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开展人口监测与家庭服务。

33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就业、失业登记,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供需对接等服务,组织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引导申请创业就业补贴和公益性岗位。

34

负责本镇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信息查询、信息变更,工伤待遇账户维护申请受理。

35

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查询、信息变更、挂失、补领、注销等日常业务办理。

36

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就医备案等事项办理。

37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38

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39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退休待遇申领、死亡抚恤金申领事项办理,政策范围内的国企困难单双解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受理、查验审核。

40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好关心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

41

保障老年人权益,建立好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42

负责退役军人信息采集、走访慰问、优抚帮扶,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

43

负责镇便民服务中心阵地建设,指导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

44

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调整、换届、选举,监督其依法履职。

45

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协调处置物业纠纷矛盾。

46

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劝止大操大办、滥办酒席等行为,推进移风易俗。

47

引导辖区群众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四、平安法治(14项)

48

开展普法宣传,负责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培养“法律明白人”。

49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负责选聘和管理法律顾问,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

50

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负责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

51

依职权负责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开展行政执法。

52

负责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预防和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发生。

53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负责精神障碍患者日常排查、信息登记和管理服务,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54

开展禁毒、禁种宣传,负责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55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56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健全群防群治机制。

57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负责社会矛盾纠纷源头管控、排查化解及信息报送,成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受理调解申请,调解成功的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指导双方到上级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定期回访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防止矛盾反弹。

58

负责建立健全领导接访等制度和信访应急预案,主动排查涉访矛盾,按规定受理、协调、处置信访事项,联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做好职权范围内信访人员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等工作,开展重大决策(项目)社会稳定评估。

59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负责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

60

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

61

负责排查整治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督察整改,预防交通事故。

五、乡村振兴(8项)

62

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耕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3

负责农业设施用地选址、备案、监督等工作。

64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壮大集体经济。

65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66

负责调解辖区内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承包经营权纠纷。

67

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68

负责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救助工作,帮助指导就业创业,制定“一户一策”帮扶措施,稳定脱贫人口收入。

69

开展农业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化推广与农资发放工作,推动农业产业发展。

六、生态环保(6项)

70

落实河长制,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日常巡查上报、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等工作。

71

落实林长制,建立护林巡查制度,协调开展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

72

落实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禁捕政策宣传、规范垂钓行为、日常巡查及违法违规线索上报等工作。

73

负责开展辖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督察问题整改。

74

负责农药、化肥控制、农膜回收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75

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七、城乡建设(8项)

76

负责宅基地和建房许可的申请受理,开展农房风貌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77

负责开展卫片图斑核查,做好农户私搭乱建整治工作。

78

负责村镇供水、权限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79

负责编制本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80

负责限额以下的村镇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

81

负责全镇垃圾清运、垃圾分类,落实全镇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治理责任。

82

负责权责范围内环卫设施的维护,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开展市容市貌日常管理工作。

83

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管理。

八、文化和旅游(3项)

84

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负责文体场馆(场地)、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85

负责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

86

负责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桢楠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挖掘三教石龙摩崖石刻、玫瑰庄园等旅游资源,讲好石龙石刻故事,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

九、综合政务(10项)

87

负责公文流转、综合文稿、信息宣传、印章管理、督查督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等日常运转工作。

88

负责档案管理、史志编纂工作。

89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90

负责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91

负责办理答复“12345”“民呼我为”等平台转办的诉求事项。

92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突发事件的发现、上报、处置工作。

93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审查,做好涉密文件、涉密系统和保密设备管理工作。

94

负责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用品及设施设备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95

负责本镇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待遇管理,做好机构编制管理、人事信息更新维护。

96

负责节能降耗管理。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配合职责

一、经济发展(11项)

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指导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
2.负责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
3.负责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工作。
4.负责信用应用场景开拓、信用建设试点相关工作。

1.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宣传。
2.上报信用信息数据。

2

产业发展及项目落地

区发展改革委

区招商投资局

区经济信息委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向上争取相关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2.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区招商投资局:
1.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区内外资招商投资促进工作。
2.负责宣传全区投资环境。
3.负责建立产业招商专家库和智库联盟。
4.负责指导全区招商投资促进队伍建设。
5.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国家对外援助的活动和项目。
6.负责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招商项目。
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全区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产业招商引资。

1.上报招商引资、项目准入、项目备案等相关信息、资料、表册。
2.向主管部门推送本地籍成功人士信息。
3.收集报送有效的招商信息,并参与跟进拟入驻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相关工作。
4.将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报主管部门审议备案。

3

页岩气项目开发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

区应急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页岩气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并督促落实,向上争取页岩气产业发展政策支持。
2.负责牵头协调推动解决页岩气勘探开发项目的相关问题。
3.负责推进页岩气产能建设,巩固和深化与页岩气开发企业的合资合作。
4.负责推动引进页岩气综合利用项目,参与推动引进上下游关联项目。
5.负责建立页岩气区级与镇(街道)利益共享机制,拟定各镇(街道)页岩气资源税的分配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页岩气开发企业提高页岩气就地消纳利用水平。

1.协助开展项目临时用地租赁、房屋拆迁、借道使用、经济赔(补)偿等前期工作。
2.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4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提升及入库申报

区科技局

1.负责牵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入库申报工作。
2.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年度入库申报工作计划。
3.负责构建创新主体梯次引育体系。
4.负责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5.负责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6.负责构筑产业创新策源地。

1.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申报政策。
2.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
3.健全入库企业培育服务体系。
4.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入驻。
5.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相关申报数据。

5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监管工作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商务委:
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日常监管执法。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网点违法建设、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按职责对再生资源网点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区公安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网点回收废旧金属管理、治安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办理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中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1.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宣传。
2.对再生资源网点的布局规划提出建议。
3.对再生资源网点进行底数摸排,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
4.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5.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整治工作。

6

“老字号”保护和发展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商务委:
1.负责收集“老字号”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及时备案、报备“老字号”企业一般信息变更、重大变更,提供老字号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负责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报。
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
负责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字号、品牌和假冒伪劣老字号产品的不法分子和不法行为。

1.宣传老字号评定政策。
2.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老字号评选。
3.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4.反馈老字号企业变更情况。

7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区商务委

1.负责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政策宣传。
2.负责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开展项目过程跟踪、验收等工作。

1.开展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相关政策宣传。
2.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专项资金。

8

统计调查工作

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永川调查队

区统计局:
1.牵头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牵头做好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统计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
4.负责统计调查报表业务、制度培训。
5.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统筹安排、监督检查、执法查处等工作。
6.负责市场主体、投资项目的升规(限)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工作。
国家统计局永川调查队:
1.完成国家统计局和重庆调查总队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2.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快速反应调查,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及时上报本地区突发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
3.参与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等国家有关普查项目。
4.授权管理和公布统计调查数据。
5.依法查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6.完成全面农业(一产业)统计、民生跟踪调查、区县为总体的劳动力调查等地方政府交办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调查任务。

1.监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服务。
2.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统计调查培训。
3.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工作。
4.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9

物流发展及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

区物流办

区交通运输委

区供销社

市邮政管理七分局

区经济信息委

区公安局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商务委

区物流办:
1.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农村物流融合发展。
2.负责统筹推进重大物流项目招商引资。
3.负责培育物流市场主体和物流服务品牌。
4.负责统筹冷链行业管理和仓储发展工作。
5.负责物流数据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
区供销社:
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农资、农产品供销融合发展。
市邮政管理七分局:
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农村邮政、快递融合发展。
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相关工作。

1.开展物流项目的规划布局、物流项目申报工作。
2.生产性企业、物流企业的物流数据、信息收集上报。
3.将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纳入到本级政府工作目标或乡村振兴相关规划,统筹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工作。
4.协同主管部门建设本镇农村客货邮站点,并拓展其综合服务功能,增强上接区、下联村的集散中转服务能力。
5.协同主管部门完善本镇村级农村客货邮站点网络,打造覆盖广、功能全、服务优的“一站式”村级站点。
6.推广农村客货邮站点、线路、网络的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装备设备应用。

10

产品质量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牵头开展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3.负责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的投诉举报。
4.负责监测产品质量风险。
5.负责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置。

1.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指导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强区、质量强园、质量强业、质量强企工作。
3.协助开展产品质量抽检工作。
4.组织相关生产经营者参与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5.协助主管部门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固定违法证据,组织相关人员撤离等。
6.做好产品质量风险收集,发现区域性、集中性产品质量问题并及时报送。
7.协助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采集、先期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11

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工作

区供销合作社

区农业农村委

区供销合作社:
1.牵头供销系统社会化服务试点、推广托管服务。
2.牵头组建区、镇(街道)两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区农业农村委:
1.统筹推进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
2.牵头国家名特优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品牌申报工作。

1.配合主管部门共建农事服务队伍。
2.开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建设工作。
3.推荐企业申报国家名特优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品牌。

二、民生服务(3项)

12

养老机构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医保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税务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民政局:
1.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负责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
3.负责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
4.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医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
各自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1.养老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2.养老机构的服务和发展相关工作。
3.开展养老机构巡查巡护,发现问题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
4.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1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设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牵头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
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组织、动员居民参加65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等。

14

职业病防治

区卫生健康委

区人力社保局

区卫生健康委:
1.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实施。
2.牵头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
3.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风险评估,提供职业卫生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用人单位改进职业卫生管理。
5.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人力社保局:
1.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受理已诊断职业病的劳动者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参与制定职业病防治相关政策并执行。

1.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知识。
2.开展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3.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维护工作。

三、平安法治(25项)

15

大型活动和重要时期的公共安全维护工作

区委政法委

区公安局

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委政法委:
统筹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保维稳工作。
区公安局:
1.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秩序维护。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3.制定由区公安局牵头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4.会同消防、应急等监管部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5.组织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6.负责会同专业警种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局
协助开展大型活动应急保障,协调专业救援力量参与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检查场地消防设施,开展驻点执勤。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管,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在政府划定区域内经营的餐饮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负责集中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增派公交运力。

1.组织工作人员维护活动秩序,在指定区域内做好安保值守工作。
2.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按照活动预案安排,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16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区委政法委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委政法委:
统筹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区教委:
1.牵头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联动处置解决。
区公安局:
1.负责校园周边社会治安防范。
2.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维护。
区市场监管局:
开展校园周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开展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执法检查。
区城市管理局:
加强校园周边市容秩序维护和市政设施安全保障。
区交通运输委:
优化公交站点设置和农村客运线路,打击非法营运车辆。

1.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检查。
3.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校园周边文化超市、市场管理检查。
4.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处置和事后调查。

17

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水利局

区教委:
1.牵头开展预防溺水宣传教育。
2.负责统筹协调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区公安局:
1.负责维护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2.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协同做好善后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
1.协调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溺水救援工作。
2.指导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培训、联合演练工作。
区水利局:
1.落实河道、水库、大中型灌区渠道等水域的管理责任,组织防溺水专项检查,开展涉险水域的隐患排查。
2.指导在风险水域设立防护栏、防护网、警示标志等防护设施,配置救生圈、救生绳、救生杆等救生设备。
3.落实引水工程和农业项目蓄水池等水域的管理责任。

1.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主管部门培训志愿救援力量,加强值守和巡防工作。
3.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防护设备等。
4.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隐患排查,并对群众反映的防溺水设施隐患及时核查并整改。
5.对巡查发现和群众报告的溺水事故及时开展救援并上报主管部门。
6.协助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溺水未成年人家属思想安抚及其他善后工作。

18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全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全监管。
2.负责查处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违法行为。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工业项目提出需增设光伏的要求(不涉及具体技术审查)。

1.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群众撤离工作。

19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

区应急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制定全区在役油气长输管道的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开展例行检查。
2.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油气长输管线的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安全培训、政企联合应急演练,指导企业落实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责任。
2.负责牵头开展油气长输管线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指导开展油气长输管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依法查处在役油气长输管线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闭环督办上级交办的油气长输管道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及时消除隐患。

1.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巡查巡护,发现问题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3.组织排除权责范围内的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
4.在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中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20

高压输电通道保护

区经济信息委

1.负责建立全区高压输电通道保护应急预案。
2.负责牵头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及山火、外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开展高压输电通道保护的宣传教育。
2.协助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除、信息上报、事故先期处置。
3.组织事故现场的群众疏散撤离。

21

瓶装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和二甲醚安全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区公安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商务委

区应急管理局

区经济信息委:
1.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和二甲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
3.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协调开展联合执法。
区公安局:
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和二甲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加强对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和二甲醚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属地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区商务委:
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和二甲醚的餐饮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和二甲醚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和二甲醚安全的宣传教育。
2.协助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除、信息上报、事故先期处置。
3.组织事故现场的群众疏散撤离。

22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经济信息委:
1.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
2.牵头制定燃气行业应急预案。
3.负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管理。
4.制定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督促经营企业防控风险、消除隐患。
5.建立燃气管理投诉、举报制度。
6.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
1.督促物业单位配合开展入户检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2.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3.督促管理范围内排水管道、地下管廊等权属单位开展管线、管廊与燃气管道交叉穿越、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的排查整治。
区城市管理局:
1.督促城市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2.督促城市管理范围内给水管道与燃气管道交叉穿越、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的排查整治。
3.开展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占压、圈围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监督检查。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燃气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区商务委:
督促管理范围内燃气使用市场主体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燃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燃气具质量监管。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管理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监管,查处燃气用具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区公安局:
燃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查处。

1.开展燃气安全政策法规宣传。
2.协助主管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劝阻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4.及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秩序维护、群众疏散等工作。
5.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3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教委:
1.牵头开展校外培训政策宣传。
2.负责实时公布已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
3.负责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综合治理,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5.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定期评估、考核评价、责任追究。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价格行为、广告宣传、食品安全、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2.依法对教委划转的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局:
1.配合主管部门维护校外培训机构治安秩序。
2.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违规组织教育培训行为,依法打击利用培训之名实施诈骗、组织培训贷、恶意转移或抽逃培训经费等违法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查处。
区文化旅游委:
1.负责对申请设立的校外艺术类培训机构,从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内容等方面进行前置审核。
2.对合规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行为、招生宣传等内容进行审查备案。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
2.指导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1.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有关政策宣传。
2.负责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检查,接受群众举报线索,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劝阻并上报主管部门。
3.协助主管部门督促培训机构做好整改工作。

24

“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和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采集维护

区公安局

1.负责“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的标准制定、数据交互审核、培训指导、信息安全管理、综合评估等。
2.负责指导网格员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工作。

组织村(社区)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工作。

25

旅游安全管理

区文化旅游委

区教委

区文化旅游委:
1.负责牵头编制全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度假区等专项规划。
2.负责统筹协调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监管旅行社等旅游机构组织的研学机构旅游安全。
5.负责对旅行社等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区教委:
负责对管理的各类学校组织的研学旅游活动进行安全监管。

1.对游客进行旅游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
3.开展旅游环境整治。
4.参与旅游项目建设工作。

26

“扫黄打非”工作

区委宣传部

区委政法委

区委网信办

区公安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扫黄打非”工作。
2.负责新闻出版行业监管。
3.负责“扫黄打非”工作及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
区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做好“扫黄打非”重点案件的查处、起诉和审理工作。
区委网信办:
负责开展互联网涉“黄”涉“非”有害信息监测巡查。
区公安局:
1.负责打击制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的犯罪活动。
2.负责开展互联网涉“黄”涉“非”有害信息监测巡查、分析、处置,打击网络涉“黄”涉“非”违法犯罪活动。
区文化旅游委:
1.负责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文化娱乐、营业性演出、艺术品交易等经营场所和活动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2.负责开展相关“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工作。
3.负责区“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线索,核实情况后及时查办。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加强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集中清理整顿,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单位。
2.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行为。

1.开展“扫黄打非”政策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上报涉“黄”涉“非”行为线索,并进行先期制止。
3.协助涉“黄”涉“非”行为执法现场的秩序维护、矛盾调解。
4.负责违法案件整改的跟踪反馈。

27

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消防救援局

区经济信息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应急管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安全监管。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
1.负责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督促供电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2.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全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建成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选址工作,按照有关标准合理规划设置电动自行车和共享电单车停放点位,严查擅自设置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单车停车点位的违法行为。
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1.指导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2.发现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3.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4.协同主管部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28

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民政局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生健康委:
1.牵头开展传染病防控宣传,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规划开展全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拟订全区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3.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
4.牵头开展全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
5.负责疫情监测与防控指导,制定防控技术方案。
区民政局:
组织对困难群众、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健康服务,确保防控期间基本生活需求。
区教委:
负责中小学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管工作。
2.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做好社区防控工作。
3.发现群体性疾病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疾控部门。
4.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被污染场所公共卫生处理。
5.公共卫生事件解除后,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9

安全生产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并统筹实施。
4.督促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对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
7.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进行复查。
8.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按照镇综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2.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
4.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5.配合主管部门对各类生产、生活、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着重开展“九小场所”(小型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等风险隐患排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查制度。
6.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对疑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做好初步取证、先期处置、人员疏散、现场管控。
7.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30

自然灾害(防汛、防震、防雨雪冰冻、防地质灾害等)防范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1.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2.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防治,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3.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4.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5.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市级划拨及区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
7.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8.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相关工作。
11.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2.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气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1.负责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对自然灾害避难场所进行管理,建立风险隐患点清单。
2.指导村(社区)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全镇应急预案体系。
3.负责组建本镇及村(社区)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参加上级业务培训和本级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4.负责开展低洼易涝点、江河堤防、山塘水库、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各类风险隐患点巡查巡护、隐患排查。
5.负责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水文、山洪等预警信息。
6.出现险情时,负责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7.发生灾情时,负责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按照上级安排,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8.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31

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区委宣传部

区消防救援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公安局

区委宣传部:
负责将对镇(街道)的应急广播考核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开展权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指导、协助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
2.负责牵头开展全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3.负责统筹督导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开展避险转移单点演练。
4.负责牵头编制(修订)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5.负责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
6.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
7.负责协调和管理应急物资的调拨。
区消防救援局:
1.负责依法开展消防救援工作。
2.负责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及管理。
3.负责组织专职消防队开展业务训练。
4.负责开展专职消防队评估达标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负责全区应急广播行政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工作。
2.进行先期处置。
3.组织群众疏散撤离,适时组织开展避险转移单点演练,增强群众应急避险意识和能力。
4.开展应急避难宣传。
5.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站。
6.按相关规定储备应急物资。
7.管理应急广播接收终端。
8.对村级广播室的播出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安全播出管理。
9.传递应急救援信息,按规范的签审程序对本级应急信息进行发布。

32

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林业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气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1.组织开展全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2.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3.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
4.负责指导各镇(街道)的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5.负责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如防火林带、防火巡护道、消防水池建设,以及配备必要的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6.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7.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和标准化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8.对破坏防火标志、宣传碑牌、视频监控等防火设施的违法行为查处。
区应急管理局:
1.加强森林防灭火装备配备,并定期补充、更新。
2.负责综合指导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3.起草本区域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森林灭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区公安局:
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气象局:
牵头开展天气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非防火区(林地及林缘100米外)农事生产用火安全宣传教育和管控。

1.开展森林防火和农村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
2.制定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做好值班值守。
3.负责划分网格,组建护林员队伍和防火灭火力量,明确责任任务,承担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工作,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
4.配合主管部门建设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
5.做好森林日常巡护,开展本镇农事用火管控,发现火情,立即上报火灾地点、火势大小以及是否有人员被困等信息。
6.在火势较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组织进行初期扑救。
7.协助主管部门维护火灾现场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8.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火情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33

消费者权益保护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并指导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3.负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负责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1.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4

食品安全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1.牵头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3.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5.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受理镇(街道)上报的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本地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
2.定期对农产品质量进行安全检验。
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进行抽样检测和数据分析,及时预警食品安全隐患。
2.参与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实施卫生规范监督,确保符合卫生要求。
3.负责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溯源问题食品,防控公共卫生风险。
区教委:
负责监督学校、幼儿园配餐安全。

1.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食品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移交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3.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35

查处传销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1.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的宣传工作。
2.收集镇(街道)上报的线索,发布关于传销行为的警示、提示。
3.在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1.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的宣传工作。
2.开展传销行为排查及信息上报工作。
3.配合主管部门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36

农贸市场日常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商务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负责食品快检工作的指导。
3.负责农贸市场内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监管工作。
区商务委:
1.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定点,制定市场建设标准,指导改造和新建农贸市场。
2.指导和督促市场开办(经营管理)者与商品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市场管理责任。
区城市管理局:
加大对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游摊游车的监管力度,查处游摊游车。

1.开展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等政策宣传。
2.协助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指导改造和新建农贸市场。
3.开展农贸市场日常巡查,督促市场管理者、入场经营者落实消防、卫生等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37

消防安全和救援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消防救援局:
1.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组织拟订消防规划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3.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4.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区公安局:
1.指导、督促纳入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2.依法对纳入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3.参与火灾现场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
4.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1.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2.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安全措施,开展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3.做好村(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
4.加强对老旧建筑、九小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举报投诉。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7.发现火灾及时应急处置,组织群众撤离,第一时间报告消防救援站进行灭火救援。
8.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线索。

38

寄递安全监管

区交通运输委

区应急管理局

市邮政管理七分局

区交通运输委:
贯彻落实国家邮政法律法规和寄递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寄递企业严格执行“三项制度”。
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监督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2.负责指导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市邮政管理七分局:
1.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
2.负责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落实寄递安全责任,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开展寄递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寄递安全巡查巡护。
3.开展寄递安全隐患排查。
4.上报寄递安全信息。
5.开展寄递安全事故先期处置。
6.根据寄递安全事故的处置需要,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39

已关闭煤矿后续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生态环境局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公安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全区关闭煤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涉及镇街做好煤矿关闭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指导涉及镇街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工作,制定化解方案。
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协调供电单位,停止对已关闭煤矿生产性供电,监督关闭煤矿主体拆除所属产权的生产性供电设施。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开展关闭煤矿矿井水水质监督性监测工作。
2.负责技术指导矿井涌水治理,积极策划项目争取上级资金。
3.指导相关属地镇(街道)按照市级制定的《全市关闭煤矿矿井涌水分级分类管控工作方案》开展关闭煤矿矿井涌水管控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负责指导属地镇(街道)办理全区关闭煤矿矿井水治理项目的紧急用地手续。
2.负责配合属地镇(街道)加快推进治理工程所在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指导属地镇(街道)完善用地手续。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督促指导属地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加强工矿棚户区改造后遗留房屋安全问题和其他相关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
区公安局:
负责对私自开启封闭井口、非法利用封闭井口、盗窃井下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督促有关镇(街道)、部门和单位做好已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1.协助对已关闭煤矿进行日常监管及舆情管控,协助建立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处置制度、举报奖励制度。                                                                      2.协助对已关闭煤矿矿区地面建(构)筑物及矿区外其他构建筑物的安全监管工作。
3.协助矿区矿井水、瓦斯溢出有害气体渗漏的巡查、检查工作。
4.协助关闭煤矿后续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乡村振兴(8项)

40

生猪屠宰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牵头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3.负责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官方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4.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6.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7.负责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8.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1.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41

动物防疫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牵头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主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收集汇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应对解决有关问题。
4.开展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官方兽医评定任命等工作。                                                                                                                5.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及无害化处理方案。
6.负责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强制免疫服务。
7.负责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8..负责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1.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                              2.按程序配备官方兽医,并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等相关工作。
3.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4.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5.指导第三方机构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强制免疫服务。
6.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根据应急处置要求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7.协助提供动物饲养、疫病检测报告、动物免疫等工作情况。                                                           8.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9.提供检疫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

42

植物检疫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其他有关区级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区林业局负责林业植物检疫,在各自法定分工范围内,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植物检疫的普法工作。
2.负责制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
3.负责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
4.负责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
5.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6.负责组织植物检疫人员、涉检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物检疫知识培训。
7.负责建立植物检疫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植物检疫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8.负责责令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限期除害处理。
9.负责植物检疫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10.负责组织开展疫情专题调查。
其他有关区级部门: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1.开展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根据植物检疫需要,做好植物有害生物日常巡查,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
3.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疫情除治、专题调查等相关工作。
4.协助开展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工作。

43

农药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牵头开展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负责组织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5.负责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负责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1.开展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3.协助调查统计农药使用情况。

4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1.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宣传培训。
2.配合完成上级风险监测任务,制定并实施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3.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面向镇(街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培训、指导。
4.对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样品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案件。
5.配合完成市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
6.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7.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及时完善更新相关信息。
8.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证投诉举报情况。
9.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规范报送相关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
1.对市场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检,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开展食品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名录,根据其生产模式、用药、监测等情况开展信用分级监管。
3.配合完成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任务,对本地产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或督促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开展快速检测。
4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及时开展先期处置,规范报送相关信息。
6.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45

惠农财政补贴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农业、农机惠农补贴工作。
区林业局:
负责林业惠农补贴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一卡通”系统综合协调,做好预算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公开补贴政策清单。

1.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2.开展农机购置(报废)、耕地地力保护、种粮大户、退耕还林直补等惠农补贴资金的初审和信息公开工作。
3.配合“一卡通”发放系统个人账户的维护管理工作。
4.负责由本镇直接打卡发放的补贴资金拨付。

46

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运营管护

区农业农村委

1.编制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3.负责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
4.指导镇(街道)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5.开展项目建设过程监管、日常调度、上图入库,组织竣工验收。
6.督促项目镇(街道)落实管护利用。

1.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参与高标准农田前期规划设计,收集干部、群众、种粮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意愿及意见建议。
3.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协调、矛盾纠纷化解、质量监管、项目变更,项目五方验收,宣传高标准农田相关政策及建设要求。
4.落实高标准农田的管护单位(或人员)、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人为破坏或有可能影响高标准农田正常使用的行为。

47

森林资源保护

区林业局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林业局:
1.负责牵头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编制林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3.负责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的定期巡查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处理。
5.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6.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7.负责完善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8.负责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后复绿。
区教委:
负责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区公安局:
负责办理采伐森林、破坏野生植物、狩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

1.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本级护林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本级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3.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本级护林相关工作。
4.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及协调项目用地矛盾纠纷。
5.开展本级权限范围内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保存破坏森林资源的相关违法证据,并向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

五、生态环保(9项)

48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指导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对执法、巡查等人员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进行监测。
4.负责对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工作。

1.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巡查巡护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及时制止,涉及违法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3.组织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散养密集区)。

49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水利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检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一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
3.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牵头开展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7.完成集中式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8.负责新建、改造农村排水管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1.完成污水零直排乡、村、组的建设。
2.负责新建、改造城镇排水管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3.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加强沿河堆放垃圾整治,推进城市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4.强化次级河流日常巡查工作,指导督促清理河流水面漂浮物。
5.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信息。
6.完成交办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指导和督促各类医疗机构完成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工作,强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常态化执法监管。
2.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用户水龙头出水安全状况信息。
3.完成医疗机构的污水零直排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
1.对渔业养殖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2.污染渔业养殖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
区水利局:
负责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1.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
2.负责对集中式水源地、饮用水源等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3.参与检查、执法现场秩序维护。
4.指导、宣传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排污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5.参与水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调解。

50

噪声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水利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3.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负责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建设,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5.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
1.负责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2.负责查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法行为。
3.负责查处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违法行为。
4.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处罚,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5.负责查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水利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噪声污染日常巡查、先期处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4.参与噪声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调解。

51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制定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4.按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会同区发改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区公安局:
负责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未按照规定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责令整改。(公安局涉及机动车冒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重型柴油车,包括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加装或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责施工现场内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整改。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业监督管理。
2.负责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整改。
3.负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市道路扬尘防治。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清洁能源保障工作。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实施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对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4.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5.参与大气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调解。

52

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林业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组织实施“绿地行动”相关工作。
3.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4.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5.负责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6.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8.牵头负责“无废城市”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
1.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资局对重点农用地地块进行监测。
3.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4.鼓励利于防止土壤污染农业耕作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5.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休耕等措施。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林业局:
1.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资局对重点农用地地块进行监测。
3.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1.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对土壤污染情况开展巡查,发现线索及时上报。
3.协助开展土壤固废调查、土壤专项整治行动、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等土壤监测工作。
4.协助执行安全利用方案,落实种植结构调整、退耕休耕等措施风险管控措施。

53

水土保持

区水利局

1.负责牵头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为防治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技术指导。
3.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科学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布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网络。
6.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评估和预防治理工作。
7.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负责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1.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水土保持日常巡查。
3.管护治理成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管护办法或者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制。
4.发现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54

渔业资源保护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牵头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渔港、渔业船舶、渔机具、渔药、有害水生动植物等加强监督管理。
3.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5.负责职责范围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
6.负责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人工增殖放流等措施,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7.负责确定用于渔业兼有调蓄、灌溉、发电等功能水体的最低水位线。
8.负责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9.负责调查处理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等违法行为。
10.负责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工作。

1.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发现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立即劝导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3.及时制止并上报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等违法行为。

55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区林业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1.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日常巡查工作。
2.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56

自然保护地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林业局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监管。
区林业局:
1.负责自然保护地的林业行业监管。
2.负责自然保护地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权责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自然保护地建设。
4.负责自然保护地属地日常管理及信息更新。

1.负责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2.负责自然保护地的巡查巡护、信息上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等。
3.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城乡建设(7项)

57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安置补偿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财政局

区政府办公室:
1.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启动并推进安置补偿程序。
2.实施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
3.筹集安置房源。
4.负责安置补偿协议的审核和签订。
5.拟订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6.负责组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安置补偿后续移交工作。
7.负责安置补偿类信访问题的接待和答复工作。
8.负责组织安置补偿重大问题集体研究。
9.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安置补偿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牵头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指导。
区财政局:
负责安置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1.开展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的宣传。
2.开展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理、登记、审核和张榜公示。
3.开展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初审和张榜公示。
4.开展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具体工作。
5.发放补偿安置资金。
6.协助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58

城乡危房及自建房排查整治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应急管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组织专家对初排危房进行专业鉴定。
2.负责对农村C级、D级危房进行审查,完成整治后拨付资金。
3.负责自建房安全等级鉴定。
区应急管理局:
对城镇危房拒不整治的,指定相关部门代修、追偿。

1.开展城乡危旧房及自建房整治宣传工作。
2.开展城镇居民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初步鉴定并上报。
3.实施农村C级、D级危房整治工作。
4.对城镇危房进行实时监控。
5.实施强制搬离及强制整治。

59

廉租房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民政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2.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转区民政局。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
4.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受理申诉。
5.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6.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7.依法处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行为。
区民政局:
对授权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城乡建委。

1.受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
2.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
3.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4.对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主管部门。

60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批。
2.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指导监督物业小区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2.参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的实施、验收、监督。

61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区水利局

1.负责编制后期扶持五年规划,并报上级审批。
2.负责建立后期扶持年度项目库,并报上级备案。
3.负责汇总核实后期扶持人口并发放移民直补资金。
4.负责组织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设计、报批及监督实施。

1.提供后期扶持五年规划相关资料。
2.调查移民生产生活现状,收集其对后期扶持项目需求,形成需求项目库并上报。
3.登记、初审、上报移民人口和移民直补资金。
4.实施或参与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62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规划与用地审查,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合审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
做好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审查,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合审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做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合审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局:
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合审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1.受理业主申请、协调主管部门现场勘测,组织公示、纠纷调解等工作。
2.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督促隐患整改。
4.参加竣工投用前的现场验核,形成验核记录。

63

矿产资源监管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牵头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监督管理。
3.负责对执法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
5.负责对矿业权人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1.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矿产资源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3.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七、文化和旅游(1项)

6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区委宣传部

区文化旅游委

区委宣传部:
统筹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1.负责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项目档案。
2.负责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宣传、展品征集活动,动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3.负责组织开展传承人传习活动,动员传承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培训班。

1.组织村(社区)摸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按照非遗分类目录梳理并上报主管部门。
2.组织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宣传活动。
3.动员传承人参加传习活动。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一、党的建设(1项)

1

对青年人才引进指标任务的考核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考核。

二、经济发展(1项)

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受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负责查处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三、民生服务(7项)

3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提高公众对婚育政策的了解和遵守。
2.负责受理出具婚育证明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并决定是否出具证明。
3.负责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主体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接收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乡村内道、路、街、巷的地名标志申请。
2.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审批。
3.负责根据审批结果维护地名基础数据。

5

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全区地名审校更新、查漏补缺。
2.负责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清理整治,修改地名词条、不规范地名等问题。
3.负责推动地名信息数据常态化更新维护和质量提升。

6

对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任务的考核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考核。

7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负责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提高公众对婚育政策的了解和遵守。
2.负责受理出具婚育证明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并决定是否出具证明。
3.负责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主体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8

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1.负责提供计划生育药具。
2.负责对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3.负责加强对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药具使用流向的登记。

9

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负责根据经营主体提供的相关证明等申请资料据实判断是否符合许可和备案条件。

四、平安法治(98项)

10

社会面吸毒人员毛发检测

承接部门:区公安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吸毒人员毛发检测。
2.负责对拒绝接受检测的,根据规定开展强制检测。

11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对接区交通运输委明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2.负责市政设施及道路安全(如占道、污染、破坏等行为)的管护。

12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接收违法建筑拆除申请。
2.负责核查拆除原因及排查拆除过程中安全稳定情况。
3.负责根据核查结果作出审批意见。

13

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和防汛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水利局
工作方式:
1.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小型水库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汛前、汛中和汛后检查,重点检查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的运行状况。
2.负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登记造册,建立隐患台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14

农业机械安全日常检查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对农业机械安全进行日常监管。
2.对农业机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处罚。

15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16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1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1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1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2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3

对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4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8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9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0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1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2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3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4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5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6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7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8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9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40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4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4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44

对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45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46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47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48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4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51

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5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53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54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55

对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56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5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58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59

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60

对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61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62

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63

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64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65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66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67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68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告知其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69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70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71

对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72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73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74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75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76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77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78

对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79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8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8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82

对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83

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84

对废石、废渣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设置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85

对电气设备没有保护装置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86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87

对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整理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88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含: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89

对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90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91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92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93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94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95

对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96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负责发现问题后及时督促整改。

9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违法行为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审查。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98

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违法行为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审查。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99

对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违法行为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审查。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10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违法行为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审查。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10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违法行为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审查。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10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违法行为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审查。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10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违法行为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审查。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10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违法行为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审查。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105

建立微型消防站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协调选址建设微型消防站。
2.负责配备相关消防设施设备、人员等。

106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107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负责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负责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作出处罚决定。
3.负责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五、乡村振兴(1项)

108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负责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2.负责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生态环保(1项)

109

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明确矿山修复范围。
2.对废弃矿山实施工程修复设计。
3.组织施工单位对废弃矿山实施生态修复。
4.组织废弃矿山修复验收及销号。
5.发放后期管护资金。

七、城乡建设(5项)

110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承接部门:区交通运输委
工作方式:
负责按程序开展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111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承接部门:区交通运输委
工作方式:
负责按程序开展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112

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

承接部门:区交通运输委
工作方式:
负责按程序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

113

在县道、乡道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承接部门:区交通运输委
工作方式:
负责按程序开展在县道、乡道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114

污水管网等地下管线安全运维监管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委托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污水管网的安全、运营维护及日常监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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