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94M/2020-0006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 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94M/2020-00068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 | ||||
成文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 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
有效性: |
永民发〔2018〕168号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
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实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扶贫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决策部署明确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民政部门的使命和职责所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的落实。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和重庆市的统一安排,及时调整执行农村低保标准,确保辖区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步缩小,到2020年,全区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0.8。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各镇(街道)要通过整合内部人力资源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组织工作力量,落实核查人员,优化工作机制。同时,结合《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民发〔2018〕24号)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93号)精神,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因就学、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予以扣减。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低保金。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各镇(街道)要加强全区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按该家庭原领取低保金额发放。渐退期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高于低保标准的,停发低保金,不再享受与低保相关的各项救助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脱贫攻坚期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户计算,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按照市民政局的统一安排,适时调整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
(三)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不断增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提高特困人员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护理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一)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二)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效率。各镇(街道)要全面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应急救助”等规定;全面推行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逐步推进网上申请审核审批,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效率,实现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三)进一步合理核定救助标准。各镇(街道)要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核定临时救助标准,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帮助摆脱临时生活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各镇(街道)可按照“分级审批”的规定,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核定救助标准。
四、切实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统筹衔接
(一)加强政策衔接。深入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贯彻落实好《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民发〔2018〕67号)精神,确保实现“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覆盖。
(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结合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引导专业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多元化帮扶和服务。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
五、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督促指导辖区民政办、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统筹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办要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农业服务中心要配合民政办做好民政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财政所要做好本地区脱贫攻坚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信息沟通。区民政局和区扶贫办将按月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信息比对,并将比对疑点信息反馈相关镇(街道)。各镇(街道)民政办要会同辖区农业服务中心对疑点信息进行逐一的复核,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申报办理社会救助。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信息平台进行数据筛查,及时发现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加强本辖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将采取通报批评、现场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深入推进农村低保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各镇(街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18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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