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8112H/2021-00021 发文字号: 来苏委发〔2021〕6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来苏镇 成文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苏镇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8112H/2021-00021
发文字号: 来苏委发〔2021〕6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来苏镇
成文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苏镇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有效性:

来苏委发〔2021〕68号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来苏镇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村委会:

《来苏镇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苏镇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永川委办发〔2021〕1号)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参照《永川区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永村(社区)换届办〔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来苏镇实际,特制定《永川区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一、前期准备(3月27日前)

(一)成立选举指导机构。1月20日前,镇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调查摸底。1月20日前,镇采取有效途径摸清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成员现状、上届选举情况、干部群众思想动态等,调研主要内容包括:辖区内人口数、户数、外出村民数、村民小组数、现有村民小组组长数、村民代表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等;基层干部群众对选举工作的认识和思想动态,上届选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履职情况;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本届选举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三)动员部署。1月20日前,镇根据全区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和动员,安排落实所辖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保证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四)组织培训。1月20日前,镇针对换届选举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选举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选举指导意见;选举方案和选举工作手册;选举程序及相关要求;选举经验与教训;选举数据和工作情况的收集与报送;选举文书书写,选举工作档案的收集与保存等。

(五)离任经济责任审计:1月31日前完成,审计结果应当在第十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3日前即3月24日前张榜公布。

(六)民主评议。3月27日前,各村应统一组织对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注意事项:①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②评议结果按规定公开,为村民推荐候选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3月27日前)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党组织领导和推进,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一)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名额和推选方式。3月27日前,由第十届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名额和推选方式,推荐采用村民代表会议形式。

注意事项: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④村民选举委员会建议采用村民代表会议形式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⑤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非村民代表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受邀列席会议,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可以派员参加,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方可召开。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人员过半数同意。⑥采用村民代表会议形式的,应在推选日3日前3月24日前通知村民代表参会。

(二)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3月27日前,根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名额和相应会议无记名投票结果,按得票顺序从高到低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第十届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

注意事项: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村“两委”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也可以联名推荐。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成员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分工。3月27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推选产生主任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镇换届选举办公室备案

注意事项:倡导将当选成员中的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镇指导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5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主要职责:拟订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换届选举办公室备案并公告;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办理委托投票;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换届选举办公室备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⑥议事规则: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不能履职时,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一名成员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表决中出现票数相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5月17日前)

(一)制定并公布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名候选人选举日30日前)。3月27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换届选举办公室备案并公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包括选举时间和地点,主会场、分会场设置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数量;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条件;选举方式;投票方式;选举工作人员安排;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量、推选时间和地点、资格条件、推荐方式和选举方式等七个方面内容

注意事项:①村民委员会成员由5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建议采用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采用提名方式应明确以下内容:提名候选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差额数: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选举方式可以选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③投票方式选择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④初步确定的选举工作人员应略多于实际需要,以备选举期间人员变动之需。⑤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名的差额数确定。⑥讨论表决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时,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设立分会场的,应经镇换届选举办公室批准。

(二)公布选举大会时间、地点、会场设置等。3月27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时间、投票时段、会场设置及地点公告。

(三)公布选民登记时间、地点、会场的设置等。3月27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若干人员作为登记人,并对其进行培训,负责登记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选民登记公告。

注意事项: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条件:以选举日为截至日期,年满18周岁的村民,具体包括: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②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四)公布选民名单(提名候选人选举日20日前)。4月7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注意事项:①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用继续名册登记;对情况特殊、有争议的村民是否准予登记,应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逐个审核确认。②对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以及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选委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村民,在投票结束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③后续选民名单有调整的,应及时公告。

(五)发放选民证(提名候选人选举日15日前)。4月12日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经公示无误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制成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依据名册发放选民证。

注意事项:①可以根据名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选民证的发放。②推行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和选民证对应编号的做法,提高选举工作效率。③村民领取选民证时应当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上签字或记号;本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同在本村登记的近亲属可以签字或记号后代为领取。④禁止选举工作人员以代为保管、防止丢失等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发放选民证。

(六)发布提名选举时间、投票时段、会场设置、地点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公告(提名候选人选举日10日前)。4月17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分别公布提名候选人选举会议会场情况和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七)办理委托投票(提名候选人选举日5日前)。4月22日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注意事项:①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②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③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④委托投票办理后,被委托人可代委托人参加本届选举所有投票。⑤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⑥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比如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工具传递的申请),视为书面形式。

(八)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提名候选人选举日2日前)。4月25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九)召开提名候选人选举会议。4月27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会议。会议议程包括主持人动员、检查票箱、领取选票、填写选票、密封票箱、有效性确认、计票等。

注意事项:①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选举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置一个会场,也可以设置一个主会场和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选举。②选举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应派员参加。③投票场地应满足公安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对集会的安全要求;投票区域应为隔离封闭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用语,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应设置在投票区域内。④除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工作人员、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工作人员和选举观察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许可不得进入投票区域。⑤参加投票的村民数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的半数,选举有效;票箱里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

(十)公布提名候选人投票结果(提名候选人选举当日)。4月27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当日张榜公布计票结果。

注意事项:①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②难以辨认的选票的确认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公开唱票前集体决定,票面标注无效部分有效字样并经选举委员会主任签字。③所有选票按照有效票、弃权票、废票当场分类封存并填写提名候选人结果报告单,部分有效票视为有效票。④提名候选人的确定规则得票多少为序原则(同一职务得到提名票高的确定为提名候选人;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且得票都能够确定为提名候选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让其选择一次,书面确定其中一种职务的提名候选人;不做选择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确定为较高职务的提名候选人);妇女优先原则(提名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差额选举原则(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名确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确定);资格条件审查原则

(十一)公布选民名单(正式选举日20日前)。4月27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再次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对调整情况及时公告。

(十二)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15日内)。产生提名候选人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尽快对提名候选人通过区级联审机制进行资格审查。

注意事项:①通过审查的提名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正式候选人。②未通过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提名候选人资格,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告。③联审对象较多的,经区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可以推迟到选举日10日前即5月7日前完成。

(十三)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日5日前)。5月12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满足资格条件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注意事项:①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②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③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变更公告

(十四)公布选举工作人员(正式选举日5日前)。5月12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张榜公布。

注意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十五)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正式选举日2日前)。5月15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再次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并对调整情况及时公告。

(十六)召开选举大会。5月17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选举大会,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应当派员参加。会议议程包括主持人动员、检查票箱、领取选票、填写选票、密封票箱、有效性确认、计票等。

注意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提倡通过法定程序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

(十七)公布投票结果(正式选举当日)。5月17日,监票人应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注意事项:①对计票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书面提出重新计票要求,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收到申请2日内决定是否重新计票。②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重新计票的,应当报请镇换届选举办公室备案。重新计票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至少提前1日发布公告,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应当派员参加。必要时应当对重新计票全程摄像。

(十八)公布当选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确认当选结果并发布当选公告。

注意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的确定规则双过半当选原则(参加投票的村民数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的半数,选举有效;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或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保证妇女当选原则(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四、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6月17日前)

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完成各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工作。

(一)公布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日20日前)。5月27日前,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制定并公布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注意事项:①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实行“一组一方案”。②实施方案应包括选举日期、地点、投票时段、选举会议形式、投票方式、小组长任职资格条件(应满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资格审查、当选确认等。③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公告各村民小组征求意见,对各村民小组提出的选举日期、选举地点、推选方式建议应当采纳。④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对本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表决审议。⑤各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应报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审查。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人数经过另行选举后不足3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工作可以由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发布村民小组组长选举日公告(选举日3日前)。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明确地点、投票方式、投票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等内容。

(三)公布村民小组组长投票结果。各村民小组投票选举本村村民小组组长人选,并由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发布村民小组组长投票结果公告。

注意事项: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当选的确认:获得已投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没有村民在推选过程中当选的,应当将得票数最多的两人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另行选举,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另行选举时村民不能另提他人,但可以投弃权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村民小组组长;另行选举时,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由得票数高的候选人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四)当选村民小组组长的任职资格审查。选举后15日内,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当选村民小组组长通过区级联审机制进行资格审查。

注意事项:①通过审查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确定当选。②未通过的,村民委员会取消其当选资格,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告。

(五)公布村民小组组长当选结果(当选村民小组组长通过审查的当日或次日)。6月17日前,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通过审查的当选村民小组组长进行公告。

(六)发布村民代表选举公告。村民代表的选举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可以与村民小组组长选举会议一并进行,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注意事项:①村民代表选举基本原则:按照5到15户推选一个代表原则,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代表名额及妇女代表最低限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按照最少5户选出的村民代表数不足30人的村,不选举村民代表,其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由村民户代表会议履行;保证妇女代表当选原则(村民代表中妇女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本村民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当选原则(只能提名选举本村民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非本村民小组的登记选民为村民代表,提名无效;引导村民将本小组中的中共党员推选为村民代表);无记名投票原则(村民小组选举村民代表为无记名投票方式)。②村民代表选举会议形式与村民小组组长选举会议形式一致。

(七)公布村民代表当选结果。6月17日前,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当选的村民代表进行公告。

注意事项:①当选确认原则:村民获得已投推选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在获得已投推选票过半数选票的村民中,有妇女的,应按照村民小组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先确定妇女代表;获得过半推选票数的妇女数超过村民小组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的,在确保妇女代表过村民小组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的前提下,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村民代表;没有妇女或妇女不足村民小组代表数三分之一的,应当将不足的名额留出进行另行选举。②特别确认:经过另行选举后,当选村民代表数额仍然不足的,对不足的数额可以采取户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推荐确认,村民获得村民委员会确定的具体数的户代表联名推荐,即当选村民代表;一个户代表只能联名一次推荐一名村民代表;妇女代表不足的,应先联名推荐妇女代表。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6月17日前)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即6月17日前完成。

(一)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名候选人(选举日5日前)。6月12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注意事项:①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按照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人数多一人的数额,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各村民小组的推荐名单汇总后,主要就任职回避、是否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等基本条件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意见,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推荐候选人,按照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人数多一人的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提名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当是各村民小组推荐候选人名单中的人员。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候选人通过区级联审机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提名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未通过区级联审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提名候选人资格,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告。③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即6月12日前完成。

(二)发布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日公告(选举日5日前)。6月12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明确地点、投票方式、投票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等内容。

(三)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结果。6月17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

注意事项:①候选人获得已投选票过半数的当选。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②村务监督委员会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另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另行选举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按候选人得票数高低顺序确定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六、选举后续及工作交接

(一)工作移交(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10日内)。5月28日前,第十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

注意事项:①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换届选举指导组监督。②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镇换届选举指导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长期保存。

注意事项:选举工作档案包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选民登记册;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工作总结;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附件:来苏镇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节点流程图



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党政办公室            202131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