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43D/2026-00015 | 发文字号: | 红炉府发〔2026〕9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红炉镇 | 成文日期: | 2026-07-24 | 发布日期: | 2026-07-2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43D/2026-00015 | ||||
| 发文字号: | 红炉府发〔2026〕9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红炉镇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4 | ||||
| 发布日期: | 2026-07-24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突发事件
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应对红炉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红炉镇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科学施救、有序施救。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红炉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连晴高温、冰冻雨雪、局部大风、强降雨、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燃气、化工、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高层建筑火灾、生态环境、网络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等。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其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1.6 应急预案体系
红炉镇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由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其中镇各村(社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可参照本预案的规定进行编制。
1.6.1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红炉镇政府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是红炉镇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红炉镇政府突发事件的整体方案、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红炉镇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的指导性文件。
1.6.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红炉镇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是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装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具体化。专项应急预案是红炉镇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1.6.3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村(社区)应对所在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具体方案和行动指南,由所在村(社区)牵头编制,可参照本应急预案进行编制。
1.6.4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编制的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其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负责编制,与红炉镇政府各村(社区)或红炉镇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相关联。
1.6.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是活动组织及保障单位为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对重大活动筹办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交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重大活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
设立红炉镇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镇总指挥部总指挥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镇班子副职担任,成员有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派出机构、医疗卫生、学校等相关负责人组成。镇指挥中心为镇总指挥部提供指挥平台支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
镇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红炉镇专项指挥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镇指挥中心为全镇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多跨协同提供指挥平台支撑。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总指挥或委派的副总指挥担任,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秩序维护、舆情导控、后勤保障、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1.1自然灾害事件
镇政府根据全区统一部署,要逐步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对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各板块接收到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信息后,应立即向区总值班室上报,同时组织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1.2事故灾难事件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红炉镇政府行业分管部门要收集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风险信息,要加强对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道路交通运行情况、环境状况的监测管控,及时分析监测结果。监测到事故灾难信息,应立即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妥善处置,将监测信息报告镇基层指挥中心,并逐级上报。
3.1.3公共卫生事件
镇政府行业分管部门要及时关注卫生信息,发现异常立即核实,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及时向镇值班室报告,并同步报送至区总值班室。
3.1.4社会安全事件
对红炉镇辖区内的公共活动场所、民族宗教聚集区、企事业单位、金融单位、学校和重点监控区域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登记,按照红炉镇政府各板块的职责,履行监测预警职责,并充分利用110报警、119火灾报警、122交通事故报警、120急救报警等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预警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对永川区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镇、村(社)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对没有上级部门预警信息的事件由指挥部分析研判后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传播。通过利用“141”基层智治平台、广播、微信、手机、大喇叭等,及时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各村(社区)和群众;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和特殊时段,落实直达网格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制,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确保预警到位。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接收到预警信息后,红炉镇政府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红炉镇政府行业分管部门、有关村(社区)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根据突发事件类型,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突发事件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
(3)应急准备。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开展舆情监测,做好舆情收集报告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2预警信息发布后,红炉镇政府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红炉镇政府行业分管部门、有关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程序报告上级部门,建议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发布。当确定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根据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发布的终止预警通报,镇行业分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3.3.3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停止预警响应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 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地实行属地化处置,不管突发事件发生的大小,突发事件发生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村(社区)都有先期处置的义务,其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减少损失、维护社会治安,并按规定迅速上报。红炉镇政府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职责的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2信息报告
(1)发现突发事件发生前兆或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群众、事发地生产经营单位、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按照信息报送有关规定立即向红炉镇政府值班室汇报,值班人员接受到报告信息后及时向值班领导和镇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向区级有关部门汇报。
(2)突发事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原因、初判等级、简要经过、损失情况、伤亡及被困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3响应分级
针对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对应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具体启动条件。
4.4 指挥和协调
4.4.1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红炉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协调和指挥。应急状态时,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赶赴现场,制订抢险救援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跨乡镇的由相关乡镇联合应对,超出乡镇应对能力的由上级有关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工作。
4.4.3现场指挥部应不间断地向红炉镇政府报告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的所有人员、装备、物资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5 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在镇总指挥部统筹下,镇各专项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根据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专项指挥部;
(2)开展会商研判,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参与应急处置;
(3)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其他有效救助措施;
(4)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6)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调派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8)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2)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红炉镇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镇总指挥部统筹下,镇专项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信息上报: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材料,杜绝迟报、瞒报、漏报。
(3)实施先期处置与控制。配合专业机构对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观察和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实施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
(4)现场处置。组织公共区域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若涉及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需保护现场、采集样品,并协助疏散群众;限制聚集活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可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甚至实施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
(5)资源调配与生活保障。根据需要,紧急调集本镇范围内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用于应急处置。
(6)设立避难与隔离场所。负责建立和启用临时隔离场所、避难场所(临时安置点),保障被隔离人员及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秩序。
(7)维护市场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8)宣传教育。利用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渠道,及时发布官方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引导舆论,消除恐慌。
(9)流动人口管理。加强对外来人员、外出返回人员的登记和管理,落实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0)协助专业机构流调与检疫:配合疾控等专业防治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进出人员进行查验。
(11)善后处理。事件结束后,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评估,对征用的物资和劳务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落实抚恤和补助政策。
(12)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镇总指挥部统筹下,镇专项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并按权限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按有关规定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 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在事态监测与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应急人员安全预防措施,明确应急人员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现场安全监测、统一指挥、科学组织、科学施救,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应急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止抢险施救过程中的二次事故发生。
4.6.2群众的安全防护
(1)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大小、强度、爆发速度、持续时间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确定人群疏散范围。
(2)在处置和疏散群众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印发关于自我防护、逃生方法等宣传品,增强群众的自我防护和逃生能力。
(3)对在危险区域内没有及时撤离的群众要立即提供必要的防护药品或防护器材。事发地村(社区)负责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并宣传防护知识和方法,有组织、有秩序地组织群众撤离。
(4)妥善安置已疏散人群,为已疏散人群提供安全的临时安置场所,准备充足的衣物、食品和帐篷等必须的生活物资,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4.7舆论引导
做好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4.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撤销现场指挥部,逐步停止有关应对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防范突发事件复发。
5 事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红炉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村(社区)牵头,红炉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全力配合,根据其职能职责采取现场清理、环境监测、污染防治、伤员救治、救助灾民、恢复住房、修复交通等措施,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而受伤害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2 救助
5.2.1政府救助。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转移,安置到指定的安全场所,及时组织调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有关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
5.2.2慈善捐助。红炉镇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司法救助。司法所要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5.2.4心理援助。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医院的作用,针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援助活动。
5.3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红炉镇政府及时组织、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尽早介入,督促其及时按约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做好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的分析评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调查、总结,形成报告并上报。针对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红炉镇政府应配合上级政府进行突发事件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在红炉镇政府的领导下,各应急指挥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1.2必要时,可紧急调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红炉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红炉镇政府相应指挥机构指挥中心报送有关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红炉镇政府应急队伍主要力量由红炉镇政府机关干部、村(社)干部、民兵、区应急局派驻救援中队组成。负责开展突发事件救援先期处置,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6.2.2社会救援力量:辖区内各企业应急队伍人员、企事业单位成员、各村(社区)群众。
6.3 应急装备保障
6.3.1红炉镇政府行业分管部门、各村(社区)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针对铲车、挖机、吊车等大型机械设备缺乏的现状,积极与辖区及周边企业建立协作支援机制,必要时相关大型设备能迅速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6.3.2现场指挥部处置过程中可紧急调用事发地周边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装备参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突发事件发生后,红炉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运力,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4.2道路受损时,红炉镇政府应及时上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全力配合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 物资保障
红炉镇政府应健全全镇应急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方案。红炉镇政府基层治理指挥中心、平安法治板块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它职能部门负责本预案赋予职责范围的救灾物资的储存、供应。
6.6经费保障
红炉镇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做好相应的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
6.7 应急避难安置场所保障
红炉镇政府、各村(社区)应建立与学校、酒店、公园、广场等相对应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提供突发事件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临时安置场所。
6.8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红炉镇政府平安法治板块及红炉镇派出所应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6.9演练与评估
(1)红炉镇政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预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综合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自救能力,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对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
(2)应急演练应包括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指挥机制及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准备状态、检验预案可行性并完善预案。红炉镇各专项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红炉镇政府行业分管部门、各村(社区)、有关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经审核后,按相关程序颁布实施。
7.1.2本预案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按规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7.1.3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更新工作由平安法治办牵头组织,在各相关板块的参与下进行,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更新。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