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0000090000800/2021-00066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16〕287号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16-12-27 发布日期: 2021-01-05
标题: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0000090000800/2021-00066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16〕287号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16-12-27
发布日期: 2021-01-05
标题: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委属有关单位:

动物疫病防控事关畜牧产业生产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国家和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动物防疫支持政策,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全力维护“四大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我市将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规定,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范围;经风险评估,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财政支持。在此基础上,将根据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我市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财政支持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我市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范围

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继续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对布病和结核病,国家将我市划为布病、结核病二类防控地区,按照《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对牛羊布病、牛结核病等规定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主要采取监测、监管、净化等防控措施。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对马鼻疽、马传贫,继续实施监测净化工作,并纳入强制扑杀范围。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暂不列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范畴,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决定在2017年对年饲养量小于2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实行猪瘟过渡性强制免疫1年,过渡期所需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所需人工、器材等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解决。退出国家强制免疫财政支持范围后,各地仍然要重视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工作,要继续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免疫(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根据疫病流行状况自行开展免疫)、监测、监管、强制扑杀(纳入我市强制扑杀补助财政支持范围,参照口蹄疫标准执行)等防控措施。同时,要加强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务求防控支持政策调整取得实效;要做好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对突发疫情及时规范进行处置。

国家和市级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

三、优化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一)调整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3个病种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自主采购养殖场户应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见附件1。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行市级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由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免疫的畜禽数量(不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和国家公布的免疫程序进行测算,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审核,报市农委审定;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市农委审定的强制免疫疫苗数量、金额进行招标采购,并免费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各地要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调整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下达方式。2017年起,市级下达区县(自治县)用于强制免疫的经费将统一归口为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原来分条目下发的基层动物防疫补助工作经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等经费不再单独列支。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由市农委根据区县畜禽养殖量、防疫工作完成进度和质量(含免疫、监测、流调、监管、监督执法等)、市级督查情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切块下达各区县,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卫生监督与执法、人员防护、各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含养殖、流通、屠宰等环节,有条件的区县可扩大到所有畜禽)等方面。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出台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动物防疫工作目标任务、资金补助环节、资金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内容等具体指标,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防控措施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地。

四、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建立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目前我市实施强制扑杀补助的病种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结核病、牛羊布病、马传贫、马鼻疽。根据畜禽养殖成本、市场价格、大小、品种等因素,我市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耕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鸡鸭鹅5-15元/羽(其他家禽参照鸡鸭鹅的标准执行),马4000-12000元/匹;同时,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尽快恢复畜禽生产,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80%,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20%(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2)。

五、其他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切实做好物资、资金管理,严防贪污受贿、物资浪费等现象发生。请各地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总结以农、财两家电子公文形式同时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届时,市农委将牵头组织对区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审计。

本通知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所涉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2.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附件1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

实行“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有序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政策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按照“先大后小、先场后户、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先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和自行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的方式,以下简称“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从而深入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的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全市畜牧业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四大安全”。

二、实施步骤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 “先打后补”政策。

(二)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行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并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防疫模式。

(三)鼓励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改善和提升相关条件,逐步达到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要求。

三、“先打后补”政策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条件

实行“先打后补”政策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常年存栏量≥200头猪当量。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最近一次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风险评估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3.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和兽医人员,能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抗体检测;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已上报GPS定位的X(经度)、Y(纬度)地理坐标,并通过《重庆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系统按时上报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数据。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规定,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并将采购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7.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与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交《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畜牧兽医站会同当地财政所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合格,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于2月10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上报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进行管理,同时将审核确认的信息反馈给乡镇畜牧兽医站、养殖场。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于3月5日前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

“先打后补”政策实行年度申报审核和动态管理制。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每年年初提出申请,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对审核通过“先打后补”的畜禽养殖场,各地要加强监管和日常巡查,一旦发现畜禽养殖场相关条件与申报要求不符时,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取消其“先打后补”资格。

四、“先打后补”政策的补助标准

(一)补助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春秋防普查数量均值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挂牌兽医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Ⅱ+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Ⅲ。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我市规定的动物疫病免疫程序等条件确定。

(四)补助价格标准

按照上一年度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

(五)疫苗免疫用量标准

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剂量按照国家和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执行。

(六)补助金额计算方法

补助金额=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 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根据国家和我市强制免疫计划,以及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情况,市农委将适时调整补助病种范围、疫苗补助价格标准并予以公布。

五、“先打后补”政策的补助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补助资金的申报

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于每年1月1日—10日,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上年度 “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补助的审核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收到畜禽养殖场的补助资金申报后,会同当地财政所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5),于2月1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5)上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汇总审核合格情况并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见附件6)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5),于3月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备案,并抄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

(三)补助审核的标准

1.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补助年度防疫巡查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4.补助年度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该场监测的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农业部规定标准,或经整改后达到标准。

5.按规定完成年度强制免疫抗体自行检测任务,并将检测报告及时送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6.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技术监测。

7.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8.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收到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汇总统计并上报市农委。依据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汇总统计表,市农委确定各区县(自治县)补助资金额度后,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监管

1. 强化行政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常性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整改问题、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疫苗采购、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疫苗,严禁冒领、骗领政府免费疫苗。要加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或继续使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的养殖场的监管,严格按照疫苗免疫用量标准如实核发疫苗,严禁多发、漏发等行为。

2.强化执法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派驻机构要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落实挂牌兽医,明确挂牌兽医责任,加强管理,确保挂牌兽医责任落实到位。要按照养殖环节精细化监管要求,切实加强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建立等防疫措施的落实情况,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出栏畜禽申报检疫、引进畜禽备案准入、死亡畜禽申请确认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过《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的软件系统上传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信息,市级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抽查各地“先打后补”政策执行情况。

3.强化技术监测。各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畜禽养殖场。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调整要求,切实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加大对“先打后补”养殖场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兽用生物制品冷链设施设备是否完备,购销、存储、使用记录是否完善等情况。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控制制度,强化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推进“先打后补”政策的顺利实施。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市辖区内饲养的畜禽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

3.对畜禽养殖场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套取补助资金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取消“先打后补”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技术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养殖场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

(三)严明工作纪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属于国家强农惠农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逐个核实各畜禽养殖场提交的申请申报材料,严防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四)严处违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工作责任感和廉洁意识,督促其干净干事,严肃处理与畜禽养殖场串通造假、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以及截留、滞留、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本方案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请及时沟通。

附件:1.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

2.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

 3.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

4.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

5.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

6.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

附件2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为及时规范处置动物重大疫情,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切实维护畜牧产业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医发〔2016〕35号)和《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6〕4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强制扑杀动物补助范围

(一)强制扑杀动物疫病病种及动物种类

目前,我市实施强制扑杀补助的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马鼻疽、马传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9种动物疫病。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相应防治技术规范,对突发动物疫情或检测阳性动物及时、规范进行处置,并在农业部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相应信息。

口蹄疫:疑似发病(由2名以上动物疫情专家依据临床症状现场签字确认,或依据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以下同)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鸡、鸭、鹅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的同群羊。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同群猪。

马传贫: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及受威胁的同群马。

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及受威胁的同群马。

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二)不给予经费补助的情况

1.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

2.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

3.拒绝动物疫病监测的。

4.违反我市动物调运相关规定的。

二、强制扑杀动物补助经费标准

强制扑杀动物补助经费标准是指依法强制扑杀动物后,给养殖场户或定点屠宰场点等业主的经济补助标准。猪、牛、羊、禽、马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补助标准范围为:猪130-8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耕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鸡鸭鹅5-15元/羽,马4000-12000元/匹(见附件1)。

三、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扑杀动物的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见附件4),经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所审查签章,报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联合财政部门审核(见附件2、3)后正式向市农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发现疫情的时间、疫点数量、疫点地址、诊断结果报告、患病动物数量和受威胁的同群动物数量(明确动物品种、用途、大小等)、扑杀数量、扑杀处理方式、当地(包括区县和疫点所在乡镇)动物重大疫病的防疫情况,并附《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见附件2、3、4)及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农业部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填报情况截图。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为上年度3月至本年度2月,各区县(自治县)于每年3月4日前将农、财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送市农委动物防疫检疫处(联系人:熊梅;联系电话:89133152)。若有变化,将另文通知。

四、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属强农惠农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采取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分别承担的方式,即市级财政承担80%,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20%。

五、强制扑杀动物补助经费管理

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尽快恢复畜禽生产,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按季度或半年度)对养殖、经营业主申报的强制扑杀动物数量和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建议。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收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的拨付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建议后1个月内,应按标准全额拨付(市级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级经费到达后再行冲抵)给有关养殖、经营业主。相关原始资料存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查。

市级以上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由市农委负责审查、汇总,商市财政局后拨付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六、扑杀动物补助经费的监督

各级财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必须加强对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强制扑杀动物财政补助经费标准表

2.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3.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

4.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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