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日期:2026-02-27

一、事项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指: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①.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②.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806元。

四、申请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建新街19号

七、联系方式:023-4935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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