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826X0/2022-00040 发文字号: 板桥府发〔2022〕1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板桥镇 成文日期: 2022-03-15 发布日期: 2022-04-0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板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826X0/2022-00040
发文字号: 板桥府发〔2022〕1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板桥镇
成文日期: 2022-03-15
发布日期: 2022-04-0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板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板桥府发〔2022〕10号


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板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

《板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经镇2022年第10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板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基层政权建设的关键一环,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了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加强广大基层队伍管理,调动好、发挥好广大基层干部作用,把基层工作做细做实,更好为群众服务,现对相关事宜作补助规定:

一、村(居)、村民小组干部务工报酬按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执行(财政统发部分)。

二、村(居)书记(主任)每年补助不超过7200元(含通讯费、差旅费等),村(居)副书记、副主任参照村(居)书记(主任)补助标准的90%执行,村(居)其他干部参照村(居)书记(主任)补助标准的80%执行。严禁将上级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严禁巧立名目乱发各种补贴。

三、村(居)干部补助上级有其他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四、村(居)干部补助经费(除财政统发)渠道由各村(居)自行解决,对无集体经济收入的村(居)干部补助经费发放不得作挂账处理。

五、村(居)干部工作期间,中午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15元/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确因招商引资需要支出的,必须经村“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户代表)参加的会议研究通过(原则上全年控制在5000元以内),并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和代管中心备案,在限额内开支。

六、有交通车辆的村,车辆必须指定专人管理、驾驶。严禁车辆外借或由外单位个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下班后,车辆一律停放在村办公室。有服务车辆的村,原则上不报销租车费。

本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板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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