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848396R/2026-00022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6-07-31 | 发布日期: | 2026-07-31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848396R/2026-00022 |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2026-07-31 | ||||
| 发布日期: | 2026-07-31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 序号 | 执收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资金管理方式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及文号)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减免政策 |
| 1 |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政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缴入国库 | 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00元,非居民和特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0元。 |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供水价格分类管理的通知》(永发改委〔2021〕92号) | 1.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2.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
| 2 |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政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接入沟道损伤赔偿)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缴入国库 | 接入沟道损伤赔偿,280元/处 | 元/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 | 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 无 |
| 3 |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政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缴入国库 |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 (二)卫星湖街道、大安街道、陈食街道、朱沱镇、三教镇、松 溉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 (三)其他各建制镇和一般集镇(含独立工矿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
元/平方米 |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3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7号) | 凡在永川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三、除《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本市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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