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848396R/2020-00021 发文字号: 永住建委〔2020〕22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成文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848396R/2020-00021
发文字号: 永住建委〔2020〕22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成文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有效性: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示内容

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公开公示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相关证件

1. 商品房预售相关证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装修)、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全称(账号、子账号通告)、备案的预售方案;《房屋面积预测报告》;

2. 商品房现房销售相关证件:《竣工验收备案书》、《现房销售备案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白蚁防治备案证明;

3. 代理销售相关证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代理销售协议、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4. 其他公示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海绵城市建设信息公示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购房提示信息

1. 购房特别提示;(现场告知公示版、购房告知确认书)

2. 价格面积公示,包含建筑面积、建筑单价、套内面积、套内单价、总价、房屋限制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区市监局投诉电话;

3.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4.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停车位配比情况;

5. 前期物管服务合同(物业费标准)、物管用房楼幢位置、面积;

6. 项目的现状区位示意图,规划用地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及受影响楼幢,包含如临时停车位、楼间距、采光、通风,周边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等危化品场所、垃圾场等污染场所,铁路、道路、立交桥等噪声源,已向社会公告规划的路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如高压线路、变电站)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小区内配电房、消防栓、下水井盖等;电梯不能直达地下车库的,需在沙盘上标注清楚;

7. 公示样板间与所售楼幢的不同之处,规范设置样板房及交付标准提示并全程实时开放,样板间开放至竣工交付后三个月;

8. 公示因封闭阳台、底层商业等情况造成住宅面积和分摊增减情况;

9. 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

10. 是否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办理资料、流程及要求;

二、公示方式

1. 公开公示内容应当遵循真实、准确、有效原则。采用“公开公示栏”和“公开公示簿”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均应设置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开公示。

2. “公开公示栏”正上方标注“公开公示栏”字样,多个内容应集中整齐排布,上述公开公示内容中1-11项内容应在“公开公示栏”内进行公开公示,证书等需以扫描件(彩色)形式,扫描件尺寸与原件一致;

3.“公开公示簿”应放置在统一标准的公开公示台上,所有公开公示均应进入公开公示簿”,封面标注“公开公示簿”字样,首页设公开公示信息目录,内容按目录序号设置;公开公示台台面尺寸正面标注“公开公示台”字样,与“公开公示栏”相对集中布置。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公开公示的其他信息也应在“公开公示栏”或“公开公示簿”内一并公开公示。公开公示信息有变化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应注明变更调整内容。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受委托的经纪公司销售人员信息应上下分开横向排列,统一注明所在单位名称,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姓名、工号或证书号,照片尺寸不小于8寸,经纪机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三、相关要求

1. 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及网签业务时,需提交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情况自查表(作为申请预售的佐证资料)。公示期限为销售现场开放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2. 已有销售现场公开公示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必须在发文之日起15天内完成整改。

3. 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公开公示的或在收取购房人购房款前未与购房人签订购房特别提示确认书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及网签业务或提高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购房特别提示告知公示版

      2.购房特别提示告知确认书

      3.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情况自查表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购房特别提示告知公示版

尊敬的购房者:

购买商品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如下特别提示:

购房前注意事项

      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在交定金或房款前应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是否已公示预购楼幢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买现房时,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已取得预购楼幢的《不动产权证书》(总证)。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先查清所购房屋是否有被销售、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

    仔细阅读《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项目名称、楼幢号是否与预购买楼幢一致。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地产项目,购房者不能签订任何购房协议、支付定金或房款。

决定购房后注意事项

支付定金或签订定购协议后及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合同的基本信息传送给永川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并根据合同约定在有效时限内到永川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领取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购房者必须清楚所缴钱款是否计入房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购房款是否一致,除大修基金、税费和办证费用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除房款以外的任何费用,其他合同约定的除外。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高回报、高返租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分零销售大厅式商铺和农贸市场,应经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应将购房款存入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售房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开发项目是否能够提供公积金贷款,请向重庆市公积金中心永川分中心咨询:023-49863783

查询及投诉举报途径

购房者可通过电脑查询预购楼幢的预售许可证是否办理,查询方式:搜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官网进入首页”→右下角专题专栏”→“商品房预售通告版块(网址:http://www.cqyc.gov.cn/ztzl/bdcdj_2851/)进行查询;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开始销售,现场公示内容不真实有效,可拨打49862072投诉。

    附件2

购房特别提示告知确认书

尊敬的购房者:

购买商品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作如下特别提示:

1.销售人员是否向您介绍销售现场公示内容、购房商贷、公积金、税费等相关政策;(是/否)

2.销售人员是否告知您预购房屋周边不利因素(包括预购楼幢电梯是否到达地下车库)。(是/否)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捆绑销售车位及其他物业。(是/否)

4.您预购楼幢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永住建委(    )预字第(   )号。

5.支付订金前,您是否通过面积价格公示牌了解预购房屋有被销售、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是/否)

6.您所支付的购房款是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购房款一致,是否缴存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是/否)

7.您是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支付团购费、留房费、茶水费等不计入房款的费用。 (是/否)

8.您是否知晓样板间与预购房屋的不同之处。(是/否)

9.您是否确认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宣传和销售人员宣传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

10.您是否仔细阅读房地产开发公司让您签字的所有文件资料,您是否知晓签字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

本确认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一份。

您知晓上述情况确认无误后请签字认可:             年   月   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签字:                 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


附件3

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信息自查表

项目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自查时间:

公示信息内容

现场公示情况(对应公示信息情况下打√)

(一)商品房销售相关证件

1.商品房预售相关证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装修)、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全称(账号、子账号通告)、备案的预售方案、《房屋面积预测报告》;

预售项目证件公示齐全/公示部分证件/未公示相关证件/现房销售

2.商品房现房销售相关证件:《竣工验收备案书》、《现房销售备案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白蚁防治备案证明;

现房销售项目证件公示齐全/公示部分证件/未公示相关证件/预售项目

3.代理销售相关证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代理销售协议、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代理销售证件公示齐全/公示部分证件/未公示/自行销售

4.其他公示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海绵城市建设信息公示、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有相关信息且已公示齐全/有相关信息但未公示齐全无/无相关信息

(二)购房提示信息

1.购房特别提示;

已公示/未公示

2.价格面积公示,包含建筑面积、建筑单价、套内面积、套内单价、总价、房屋限制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区市监局投诉电话;

已公示且内容齐全/已公示但内容不齐全/未公示

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已公示/未公示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停车位配比情况;

已公示/未公示

5.前期物管服务合同(物业费标准)、物管用房楼幢位置、面积;

已公示/未公示

6.项目的现状区位示意图,规划用地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及受影响楼幢,包含如临时停车位、楼间距、采光、通风,周边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等危化品场所、垃圾场等污染场所,铁路、道路、立交桥等噪声源,已向社会公告规划的路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如高压线路、变电站)可能造成的影响,小区内配电房、消防栓、下水井盖等;电梯不能直达地下车库的,需在沙盘上标注清楚;

已公示并在沙盘上标注电梯是否直道地下车库/已公示但未在沙盘上标注电梯是否直道地下车库/未公示但已在沙盘上标注电梯是否直道地下车库/未公示也未在沙盘上标注电梯是否直道地下车库

7.样板间内公示其与所售楼幢的不同之处,设置交付标准提示,并全程实时开放样板间至竣工交付后三个月;

已公示/未公示

8.因封闭阳台、底层商业等情况造成住宅面积和分摊增减情况;

已公示/未公示

9.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

已公示/未公示

10.是否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办理资料、流程及要求;

已公示/未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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