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业务办理指南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
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重庆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符合在永川区工作的规定。
1.永川区户籍的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永川区营业执照或正在永川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永川区户籍的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永川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永川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永川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符合收入规定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收入标准进行定期调整,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永川城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永川城区无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永川城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经认定属于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属地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申请应保尽保,申请程序、审核方式、保障标准按照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到永川区公租房线下申请窗口提交申请,也可以登录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网上提交申请。
三、申请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承诺和授权书。
(三)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和已成年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供。
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供。户口簿须提供完整,包括主页、增减页和全部常住人口登记卡。
3.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
(四)婚姻状况资料。
1.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
2.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3.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请在区住房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内通知公告栏下载填写)。
(五)工作和收入申报资料。
1.在本区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人,提供社保缴纳情况(非本区户籍的需提供6个月在永连续参保记录,应届大学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下同)和近3个月银行账户工资发放流水记录。
2.在本区以个人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人,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营业执照和近3个月收入佐证资料(近3个月银行账户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或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下同)。
3.在本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永川籍申请人,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和近3个月收入佐证或申报资料。
4.在永享受退休待遇的,提供退休证或在永享受退休待遇资料和近3个月银行账户养老待遇发放流水记录。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按以上要求提供,无工作的提供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等资料。
注:①社保缴纳情况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途径:
支付宝→搜索框搜索“电子社保卡”→注册登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查询→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点击查询、保存PDF参保证明并打印。
微信→点击“我”进入“服务”→选择“城市服务”→搜索框搜索“电子社保卡”进入→选择“社保缴费记录查询”→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点击查询、保存PDF参保证明并打印。
愉快办→搜索框搜索“个人信息查询”→选择“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点击“下载”,保存PDF参保证明并打印。
②银行账户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查询打印途径:
下载对应银行APP注册并登录→选择“流水打印”→设定打印期限(近3个月)→下载打印。
(六)住房登记和住房资助能力查询资料。
申请人及配偶和申请人父母、子女、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永川城区和乡镇有住房登记信息或三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的,须提供对应人员不动产登记或交易信息。无相关信息的对象,不用提供资料。
(七)其他资料。属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属优抚对象、残疾人等优先对象的,提供退役军人优待证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属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资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合同等提交复印件,并核原件,其中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四、收入核对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书面同意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
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对,申请人填报收入高于核对数额的,以填报收入为准。
(一)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二)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
(三)退休人员以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收入。
(四)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资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本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五)《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实施前以合租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按单身人士核对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可以适当扣减,扣减金额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认定金额扣减。
五、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进行审核,通过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工会、残联、税务等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家庭工作、收入、住房、优先对象等信息联网核查。
(一)初审。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进入公示,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永川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区住房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四)轮候。申请人按照选择的小区和户型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库中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按照受理时间先后排列在后。腾退房源按腾退时间先后确定配租顺序。
(五)配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房源筹集情况采取按序轮候方式定期组织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配套(无单间配套的小区可选择一室一厅),2人配租一室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六)合同签订。
1.线下申请且已提交纸质资料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保证金、租金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准时签约。
2.网上申请的,申请人须持全部申请资料(含证件原件)、保证金、租金按规定时间到合同签订地点完成资料核查后签订合同。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六、优先对象
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优抚对象;
(三)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
(四)残疾人家庭;
(五)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七)成年孤儿;
(八)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
(九)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
(十)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十一)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和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合同解除情形等。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1年,最长5年。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按月缴纳,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缴纳日期为每月20日之前。
(三)房屋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遵规守约承租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
承租人应当合规、安全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及时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报修。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损坏、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八、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永川城区内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建立不诚信承租人信用库,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2.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4.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九、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承租人资格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应当检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协同治理住用监管机制,可以采取走访入户、联合核查、群防群治和智能门禁等措施实施监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三)承租人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应当督促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履行催告、作出书面决定、再次催告的行政程序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租赁等经纪业务,不得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等经纪信息。对涉及的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