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4-00162 | 发文字号: | 永川安委发〔2024〕2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发布日期: | 2024-11-2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及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4-00162 | ||||
发文字号: | 永川安委发〔2024〕2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
发布日期: | 2024-11-2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及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专家
管理办法及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永川安委发〔2024〕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促进中心,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有关专家:
为切实发挥应急管理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推动全区应急管理工作上新台阶,经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名单
重庆市永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永川区应急管理专家是在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领导下,为全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的专家队伍。
第三条 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组)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专家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等重大事项的调研、咨询和论证工作,为促进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及预案的研究、制订、修订工作;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调查分析,提出针对措施及意见建议,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技术报告;
(四)协助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巡查督查、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及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等活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
(五)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托或聘请,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现场审查,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六)参与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可行性论证、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和鉴定验收工作;
(七)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区域或重大危险源及其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供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案;
(八)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及应急演练效果评估评价;
(九)参与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进行技术推广应用;
(十)参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咨询工作;
(十一)承办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及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家主要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现场调查、调阅相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提出专家意见时,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有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劳动报酬的权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六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和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接受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及区应急管理局委派,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派任务。处理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事件时,无特殊情形,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受委派专家完成工作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向委托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三)主动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建言献策,撰写有关形势分析、事故及灾害调查、隐患评估治理方面的论文、报告或建议;
(四)严格执行廉洁、保密、回避等制度,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政策、纪律规定。
第三章 专家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选聘。
第八条 专家的申请分为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个人申请需向永川区应急管理局报送自荐材料。
专家遴选遵循聘任条件符合、工作任务需要、专业构成均衡的原则。
第九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居住和工作;
(二)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熟悉国家及重庆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政策水平,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原则上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且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与安全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解决事故及灾害隐患和应急处置的能力;重庆市级部门专家库成员凭专家证书可直接聘任;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承担专家相应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能积极参加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政策研究、评价评估、调研、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报名。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
(二)资格审查。相关单位对报名的专家资格条件、违法记录进行审核筛选,提出拟聘任专家人选;
(三)集体研究。区安委办、区防减救灾办通过会议研究审议拟聘任专家人选;
(四)公示。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渠道将拟聘任人员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报批。区安委办、区防减救灾办将通过公示的专家名单报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审批;
(六)颁发聘任证书。区安委办、区防减救灾办对外公布专家名单,并颁发专家证书。
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专业领域分建设施工组、道路交通组、燃气组、工贸组、矿山组、页岩气组、消防组、危险化学品组、特种设备组、防汛抗旱组、火灾组、地质灾害组等12个专业组。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续聘需办理有关手续。
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区安委办、区防减救灾办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专家管理制度;
(二)承担专家信息库建设维护与管理,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工作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三)负责专家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负责专家资格的审核确认、发证、培训、考核、学术交流及换届等工作;
(四)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
(五)办理专家表彰、解聘等相关事宜;
(六)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四条 专家应主动接受区安委办、区防减救灾办管理,自觉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专家执行任务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终身负责;
(二)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专家聘任证书,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借机为个人、单位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要及时向组织活动的有关部门提交专家签名的书面工作报告或出具审查结论、鉴定意见,专家对其出具的书面工作报告或审查结论、鉴定意见负法律责任;
(四)对隐患的处理,专家依法享有建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有权建议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当场予以纠正。对出现的紧急、危险情况和重大隐患,有权建议有关负责人责令从危险区域内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以及相关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六)对重大决策,安全生产专家依法享有参与权。决策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详实的调查研究;决策中,应广泛征求和吸取专家(组)的意见建议;决策后,要积极组织专家(组)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情况,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在参与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接受检查监督服务的企业为专家工作所在企业或退休前所在企业的;
(二)接受检查监督服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与专家之间有近亲属、利益等关系,足以影响专家公平、公正进行工作的;
(三)受聘参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永开展业务的专家,不得参与各类政策性审查验收;
(四)有其他情形足以影响专家公平、公正进行工作的。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承担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三次未能执行委派任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保密、回避等规定及其它有不适合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十七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法规标准引用错误,违背客观事实,作出严重错误结论的;
(二)违反专家工作守则,擅自以专家名义强制推销指定产品、指定服务等不正当活动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与任务对象勾结串通,出具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四)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行政处理,以及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收取报酬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解聘或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应主动将专家证交回,并由区安委办、区防减救灾办公告。
第十八条 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由区安委会、区防减救灾委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急管理专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解除聘任关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聘请专家产生的费用,由聘请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永川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