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1-00074 | 发文字号: | 永川应急发〔2021〕1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标题: | 关于印发《永川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计分管理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1-00074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应急发〔2021〕1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
标题: | 关于印发《永川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计分管理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永川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
安全计分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应急办: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领域零售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永川实际制定了《永川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计分管理制度》,经一年试行,并根据各镇街意见修改完善后,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我区烟花爆竹零售专项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整治。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计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领域零售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取缔淘汰长期违规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解决执法难、处罚难、威慑轻等基层执法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实施的对象是全区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
本制度所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是指依法取得区应急局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第四条 各镇街应急办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法行为实行计分管理并进行累计积分,在计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对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计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分管理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店计分管理一个计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分周期结束后积分自动清零并开始下一轮计分。
第七条 各镇街应急办应建立辖区计分管理台账,一户一档专项管理;每季度末将计分管理台账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当零售经营店有两个及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分别计算并累加分值。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积分满12分者,属地应急办应将该零售店计分管理档案上报至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对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进行吊销。
第三章 计分标准
第十条 依照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1-12分不等。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计2分:
(一)未建立产品购销登记台账;
(二)门牌不符合统一专店形象的。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计3分:
(一)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购买提取烟花爆竹的;
(二)在经营许可证之外的场所储存烟花爆竹(包括店外占道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一次性计1-3分:
(一)专店不专,混存、混卖其他易燃易爆物的;
(二)店内有小太阳等电热取暖设施的;
(三)堆码堵塞消防通道的,或库房堆码超过2米的;
(四)有顾客店内吸烟或店外1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劝阻;
(五)暴力搬运烟爆产品的;
(六)灭火器未按要求配置的;
(七)电气线路未穿管、开关插座不防爆或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计6分: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含无流向标识产品),或是销售专业燃放类(A、B级)产品的;
(二)私自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的;
(三)使用民用车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四)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合理整改要求的。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店有下列行为的,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可一次性计1-12分: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每超量10件计1分)。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可一次性计12分:
(一)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点违反“下店上宅”、“前店后宅”要求,店内或零售点正上方有人居住(以有无床为判定标准)。
(二)店内有明火生活设施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