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46 发文字号: (永川)应急罚〔2026〕分局 500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04-10 发布日期: 2026-04-28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应急罚〔2026〕分局 5001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6-00046
发文字号: (永川)应急罚〔2026〕分局 500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04-10
发布日期: 2026-04-28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应急罚〔2026〕分局 5001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应急罚〔2026分局 5001

被处罚单位:九江市温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高新区宝塔园西区外环路旁  邮政编码:  33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3月10日,我局接到“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在青岗坪钢混组合梁工程中存在焊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的举报线索。接报后,高新区分局于3月12日赴该公司施工现场核查,经查:中交世通(重庆)重工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温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现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人员徐宗千未取得焊接作业操作证,该员工隶属于九江温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九江市温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二:举报资料;证据三:身份证、工程分包合同、工资发放表;证据四:询问笔录(孟**、徐**、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安全生产通用部分第15项第一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永川支行,账号310009000902491076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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