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4-0014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09-19 发布日期: 2024-10-12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永川)应急罚〔2024〕危化1098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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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09-19
发布日期: 2024-10-12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永川)应急罚〔2024〕危化1098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永川)应急罚〔2024〕危化1098

被处罚单位:重庆恒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小组 邮政编码:402160

负责人: 庞** 职务: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31***143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821日上午接12350平台群众举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科执法人员对恒众单位开展调查,发现恒众单位作为浙江油田大安1H1LNG撬装站运营方,在井口LNG撬装站旁边租赁的民房内储存危险化学品乙烯(液态)和异丁烷气体,现场共计存放10个空瓶和2个满瓶;该储存场所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无危险化学品储存必备的安全措施。证据有:恒众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永川应急现记〔2024〕危化109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永川应急责改〔2024〕危化1098号),恒众公司现场负责人庞志强及副站长付强《询问笔录》,现场违规储存危化品工业气瓶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永川应急勘〔2024108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永川应急复查〔2024〕危化1098号)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应给予处罚。恒众公司目前已完成违规储存危化品隐患整改,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规定从轻处罚的条件。综上,决定对重庆恒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从轻处理,作出罚款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账号310009000902491076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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