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511558M/2025-0001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511558M/2025-0001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20251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被处罚主体

违法违规情形

处罚依据及内容

处罚机构

处罚日期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1号

永川区程权西医诊所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9万元,并处罚款1.19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2号

永川区凌宗建中医综合诊所

重复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85万元,并处罚款3.85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3号

永川区唐家俊中医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7万元,并处罚款1.17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4号

永川郑勇诊所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69万元,并处罚款6.69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5号

重庆市永川区长青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02万元,并处罚款6.02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6号

重庆市永川口腔医院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21万元,并处罚款0.21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7号

永川区礼玲诊所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89万元,并处罚款10.89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8号

永川区蒋世菊诊所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38万元,并处罚款1.38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9号

永川夏祖泽中医综合诊所

超量开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6万元,并处罚款2.36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0号

永川任吉友诊所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6万元,并处罚款1.06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1号

永川区张兴会诊所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01万元,并处罚款2.01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2号

永川谭成钢诊所

串换药品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05万元,并处罚款2.05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3号

永川区付汝兰诊所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01万元,并处罚款5.01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4号

永川区丁永兵中西医结合诊所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21万元,并处罚款8.21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5号

永川刘宗正诊所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04万元,并处罚款2.04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6号

永川陈远莲诊所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65万元,并处罚款5.65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7号

永川袁家国诊所

超量开药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6万元,并处罚款0.06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8号

重庆市永川区近水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

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6万元,并处罚款0.06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9号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卫生院胡豆坪村卫生室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17万元,并处罚款0.17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0号

重庆济林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汇龙东二路中医诊所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药

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6万元,并处罚款2.36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1号

重庆医德堂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广场街中医综合诊所

串换诊疗项目、过度诊疗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76万元,并处罚款0.76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2号

永川张道建中医综合诊所

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35万元,并处罚款4.35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3号

永川区冷自力诊所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8万元,并处罚款1.08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4号

重庆市永川区子康堂诊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川来苏镇五一路中医综合诊所

超量开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2万元,并处罚款0.02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5号

重庆市永川泽妤儿童医院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3万元,并处罚款0.03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6号

永川区张铭雄诊所

超量开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16万元,并处罚款2.16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7号

重庆市永川区管绍清诊所

超量开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8万元,并处罚款0.08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8号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卫生院  

超标准收费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25万元,并处罚款0.25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9号

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5万元,并处罚款0.05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50号

永川区段正金中医综合诊所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76万元,并处罚款0.76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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