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511558M/2025-0001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511558M/2025-00012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医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违法违规情形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1号 |
永川区程权西医诊所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9万元,并处罚款1.19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2号 |
永川区凌宗建中医综合诊所 |
重复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85万元,并处罚款3.85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3号 |
永川区唐家俊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17万元,并处罚款1.17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4号 |
永川郑勇诊所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69万元,并处罚款6.69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5号 |
重庆市永川区长青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02万元,并处罚款6.02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6号 |
重庆市永川口腔医院 |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21万元,并处罚款0.21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7号 |
永川区礼玲诊所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89万元,并处罚款10.89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8号 |
永川区蒋世菊诊所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38万元,并处罚款1.38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29号 |
永川夏祖泽中医综合诊所 |
超量开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6万元,并处罚款2.36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0号 |
永川任吉友诊所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6万元,并处罚款1.06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1号 |
永川区张兴会诊所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01万元,并处罚款2.01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2号 |
永川谭成钢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05万元,并处罚款2.05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3号 |
永川区付汝兰诊所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01万元,并处罚款5.01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4号 |
永川区丁永兵中西医结合诊所 |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21万元,并处罚款8.21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5号 |
永川刘宗正诊所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04万元,并处罚款2.04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6号 |
永川陈远莲诊所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65万元,并处罚款5.65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7号 |
永川袁家国诊所 |
超量开药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6万元,并处罚款0.06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8号 |
重庆市永川区近水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6万元,并处罚款0.06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39号 |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卫生院胡豆坪村卫生室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17万元,并处罚款0.17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0号 |
重庆济林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汇龙东二路中医诊所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6万元,并处罚款2.36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1号 |
重庆医德堂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广场街中医综合诊所 |
串换诊疗项目、过度诊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76万元,并处罚款0.76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2号 |
永川张道建中医综合诊所 |
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35万元,并处罚款4.35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3号 |
永川区冷自力诊所 |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8万元,并处罚款1.08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4号 |
重庆市永川区子康堂诊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川来苏镇五一路中医综合诊所 |
超量开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2万元,并处罚款0.02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5号 |
重庆市永川泽妤儿童医院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3万元,并处罚款0.03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6号 |
永川区张铭雄诊所 |
超量开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16万元,并处罚款2.16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7号 |
重庆市永川区管绍清诊所 |
超量开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8万元,并处罚款0.08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8号 |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卫生院 |
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25万元,并处罚款0.25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49号 |
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05万元,并处罚款0.05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5〕50号 |
永川区段正金中医综合诊所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0.76万元,并处罚款0.76万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