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511558M/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511558M/2025-00002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医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违法违规情形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22号 |
重庆市永川区妇幼保健院 |
重复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 号)规定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795769.07元,处罚款875345.98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2月3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25号 |
重庆市永川长康中西医结合医院 |
重复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1658960.53元,处罚款2355723.95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2月4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26号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卫生院 |
位于朱沱镇鱼嘴路81号的医保定点机构(该机构的医保定点机构名称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卫生院涨谷分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量用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14147.10元,处罚款14147.10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