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511558M/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511558M/2025-00001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医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违法违规情形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14号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卫生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量开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的行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规定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45727.34元,处罚款45727.34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5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15号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卫生院转龙分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1981.58元,处罚款1981.58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5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16号 |
重庆市永川区隆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35815.30元,处罚款35815.30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5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17号 |
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卫生院 |
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7304.23元,处罚款7304.23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5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18号 |
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卫生院聚美分院 |
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8142.72元,处罚款8142.72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5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19号 |
重庆市永川区长青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32197.75元,处罚款32197.75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20号 |
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涉嫌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2215.79元,处罚款2215.79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8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21号 |
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的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6419.12元,处罚款6419.12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8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23号 |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茶店卫生院 |
超量开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其他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6775.41元,处罚款6775.41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8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24号 |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石竹卫生院 |
过度诊疗、超量开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其他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28949.26元,处罚款28949.26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