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511558M/2024-0005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索引号: | 11500383MB1511558M/2024-00059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医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违法违规情形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2号 |
重庆君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过度医疗、超限超量用药、降低入院指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46027.33元,处罚款46255.33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1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3号 |
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卫生院 |
过度诊疗、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142179.60元,处罚款142179.60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1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4号 |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卫生院 |
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过度诊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370574.53元,处罚款370574.53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11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5号 |
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卫生院 |
过度诊疗、串换项目、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未按照规定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 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 退回医保基金989264.51元,处罚款1562196.82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13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6号 |
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卫生院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超量开药、过度诊疗、串换诊疗项目、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未按照规定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617230.56元,处罚款633327.89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14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7号 |
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卫生院 |
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 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1,365,458.55元,处罚款2136748.50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14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8号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卫生院 |
重复收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729054.49元,处罚款855072.09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13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9号 |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卫生院 |
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891724.93元,处罚款1218136.34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13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10号 |
重庆市永川区惠民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过度诊疗、串换项目、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279208.67元,处罚款279208.67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11号 |
重庆市永川区双石卫生院 |
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5987.97元,处罚款5987.97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12号 |
重庆市永川区吉安卫生院 |
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2671.54元,处罚款2671.54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2日 |
永川医保处罚字〔2024〕13号 |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 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责令改正,退回医保基金11386.16元,处罚款11386.16元。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