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办理办事指南
一、签发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二、死亡个案的填报
1.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个案
(1)凡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
(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1)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并由家属签名。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2)非正常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死亡证》的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