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58U/2026-0006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6-08-19 发布日期: 2026-08-19
标题: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58U/2026-0006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6-08-19
发布日期: 2026-08-19
标题: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有效性: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备案工作。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辖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备案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积极推行全程网办对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且已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的申请材料,采用调用电子证照的方式实现纸质材料免于提交

本市对以下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指星级住宿场所、旅店指非星级住宿场所、招待所指单纯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

(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

)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游(室)、舞厅(含卡拉OK歌厅)

)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六)交易场所:商场/超市

(七)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轨道交通候车室)

  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延续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相关后果,按要求提交资料,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年以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以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申请,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新办)》(附件1),提交第相关材料后,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当在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应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前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一年以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以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延续)》(附件2提交第条规定的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为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顺延四年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应当在申请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年以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的,应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变更)》;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单位名称、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变更后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并注销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遗失、损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补发)》;

(二)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拟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注销》;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  对变更、补发、注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应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授权。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平台授权的,可提供授权委托书并附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不予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在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内容的,应按照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撤销卫生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辖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对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被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将其不守诺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对于不适用告知承诺的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或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后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及申请资料审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应自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自现场审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不予许可,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本市的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7类公共场所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2)规定执行。

二十一 本办法2026830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本市既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新办)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延续)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新办)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按照《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及选址、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等设计卫生要求应符合GB37489的相关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或评价,检测结果应符合GB37488的规定。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五)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应符合GB37487的相关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三)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一年以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以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四、承诺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含电子文本)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实际经营项目应与承诺内容相符。在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在两个月内)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按照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六、诚信管理

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被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不守诺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已申请的许可项目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延续)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按照《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及选址、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等设计卫生要求应符合GB37489的相关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或评价,检测结果应符合GB37488的规定。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五)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应符合GB37487的相关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一年以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以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四、承诺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含电子文本)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实际经营项目应与承诺内容相符。在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年内,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按照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六、诚信管理

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被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不守诺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已申请的许可项目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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