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58U/2024-0034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10-14 发布日期: 2024-10-14
标题: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主题分类: 卫生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58U/2024-0034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10-14
发布日期: 2024-10-14
标题: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主题分类: 卫生
有效性: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行政强制案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包括本数)、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包括本数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

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案件;

)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案件;

)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

)其它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支队应进行案件合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提出书面的集体讨论申报表,集体讨论申报表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基本事实、主要证据、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区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员不具有表决权。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政策法规科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组织集体讨论会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政策法规科提交案件材料和证据审查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参加人员围绕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处是否恰当,文书是否规范等内容充分讨论;

会议主持人梳理会议讨论情况,并组织参人员表决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作为案件的正式材料记录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送达承办单位。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讨论时间、地点

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集体讨论情况

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案件不属于我委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

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 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该案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案件承办人按照集体讨论结果制作处罚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告知期间因申辩陈述、听证程序,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讨论决定;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决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 对属于本制度规定需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 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申报表

拟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涉嫌案由


案件来源


受理时间


立案时间


案件调查

人员情况


执法证编号



执法证编号


主要违法

事实


主要涉案

证据


适用法律法规及条款


合议后的

处罚建议


其他需要

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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