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58U/2024-0033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10-14 发布日期: 2024-10-14
标题: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主题分类: 卫生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58U/2024-0033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10-14
发布日期: 2024-10-14
标题: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主题分类: 卫生
有效性: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指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本单位的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及其救济途径等事项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公众监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真实、全面、及时更新的原则。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第四条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第五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机构属性,属于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并公布机构职能职责和内设机构的设置情况。属于委托执法的,委托机关应将委托执法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市政府规章、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规范以及卫生健康标准与技术规范等。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权力清理规范的总体要求,列明执法依据目录,包括前述依据的种类、全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等。

第七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执法程序,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本机关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将本机关的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采取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及工作时限等明细化,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全部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着装照、身份性质、职务、执法岗位、执法区域、执法类别以及执法证件的核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

第九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全部的执法文书样本,包括行政检查文书、行政审批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征收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确认文书、行政裁决文书、行政给付文书、行政规划文书和其他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并对执法文书的用途作必要说明。

对外做出的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制定印发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与奖惩制度等。

第十一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场所,并在集中受理场所公示所有审批事项的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要件和承办窗口联系方式及举报投诉电话等。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或多媒体等方式予以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需要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应当主动公示收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其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应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用下列方式公示相关内容:

(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规范着装,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指示牌、公示栏,悬挂行为规范、工作规范等;

(三)汇编成图书、宣传画册、手册、传单、简报等书面载体免费发放相对人和社会各界;

(四)在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通过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方式,公布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五)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明确公众查询渠道,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六)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或设立于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和公告等;

(七)使用短信平台、二维码、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

(八)利于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其他方式和途径。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四条 相对人要求本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或解释的,各承办人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提供足够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不及时公示和错误公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故意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19916日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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