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文化旅游市场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信用重庆”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企业已注销或吊销在平台中可选择为“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四、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营业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存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减出管理条例实施细》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三)检查内容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娱乐场所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八、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艺术品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体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监管。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十、音像制品出版、制作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的监管。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单位存在是否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等有关音像制品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1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具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印刷企业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印刷企业监管。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质量检测。
(三)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印刷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出版物市场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出版物发行活动监管。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三)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出版物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号)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
(二)抽查方式
网络巡查。
(三)检查内容
是否含有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内容:是否建立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是否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番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有关服务;是否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等。
(四)抽查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 39 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十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检查。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违规接收、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违规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抽查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五、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管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对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进行审查,特别是含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 年总局 2 号令)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十六、文物保护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旅行社、旅行分社的抽查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旅行社、旅行分社实施监督管理
(二)抽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旅行社条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