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3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7-18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6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39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
成文日期: | 2025-07-18 |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6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6号
当事人:重庆娱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118MAE467JD5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龙雪梅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人民西路1号7幢3-1,3-2(自主承诺)
2025年6月17日下午,接区人社局案件移交材料。重庆娱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2025年6月18日上午10:30分,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唐良云(22001821034),王兴兰(22001821032),陈云楷(22001821032),肖成宇(22001821027)对重庆娱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共有3个直播间,其中两间正在直播,叫负责人(李波)出示相关证照,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我委于2025-06-24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3份,重庆娱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证视频、图片3份,重庆娱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费发放截图3份。
当事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壹拾肆元零伍分(1514.05元);
2、警告;
3、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或者通过永川区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