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3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7-01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4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38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
成文日期: | 2025-07-01 |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4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上都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118MA5YY92J5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范涛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3号附1号
重庆市永川区上都网吧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一案,经调查:
2025年6月18日10时00分至2025年6月18日10时30分,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周俊(22001821035),杨志强(220018210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3号附1号的重庆市永川区上都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现场照相取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
我委于2025年6月18日对重庆市永川区上都网吧立案调查。
我委于2025年6月18日通知重庆市永川区上都网吧到永川区红河大道539号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重庆市永川区上都网吧主动承认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
本案于2025年6月18日调查终结。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案件证据提取单1份。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立即整改,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2025年6月18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上都网吧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辖永)文综罚告字〔2025〕F-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截至2025年06月30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在本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本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中,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表明身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罚决定并经事先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委决定责令重庆市永川区上都网吧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与重庆市永川区上都网吧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