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36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5号 |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36 |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5号 |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酷锐网吧豪都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118MA61529M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翅飞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189号附5号、附6号
2025年06月18日15时40分,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曹余(22001821030),谷黎(22001821029),刘龙宇(22001821025),刘克勇(2200182103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189号附5号、附6号的重庆市永川区酷锐网吧豪都店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未在线上填报6月份文旅安全日志,5月份也只填报了8天,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重庆市永川区酷锐网吧豪都店改正违法行为,要求重庆市永川区酷锐网吧豪都店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负责人:蒋小平。2025年6月18日,15:55分检查结束。
我局于2025-06-19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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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