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29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发布日期: | 2025-06-11 |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2号 |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29 |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
| 发布日期: | 2025-06-11 | ||||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2号 |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永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118MADY7GAL9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强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793号华茂中心B馆第四层4-7号。
2025年4月10日下午15:10至2025年4月10日下午15:35,我支队接投诉重庆永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华茂店室内泳池救生员不足、救生员未穿有救生标识着装,执法人员到重庆永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华茂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室内泳池救生人员不足3人,一人在池边巡逻,一人在池内教学,救生人员未按规定穿救生标识着装。
我局于2025-04-16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现场笔录、现场照像取证。
当事人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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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