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2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成文日期: 2025-04-29 发布日期: 2025-04-29
标题: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1号
主题分类: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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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成文日期: 2025-04-29
发布日期: 2025-04-29
标题: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1号
主题分类: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辖永)文综罚字〔2025〕F-1号

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乐满地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18MADQEAT45T

法定代表人:孙涛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58号3-1

重庆市永川区乐满地歌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一案,经调查:

2025年4月2日15时15分至2025年4月2日15时30分,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唐良云(22001821034)、陈云楷(22001821021)、肖成宇(2200182102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永川区乐满地歌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行动于2025年4月2日15时30分结束。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已经本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进行调查,于2025年4月17日调查终结。                                  

本机关在调查终结后,于2024年4月18日向重庆市永川区乐满地歌厅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情况及其享有的权利,到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本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中,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表明身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罚决定,并经事先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进行照相证明其违法事实及过程;

2.证据提取清单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了当事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乐满地歌厅负责人雷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孙涛为重庆市永川区乐满地歌厅的法人,被处罚主体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乐满地歌厅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或者通过永川区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乐满地歌厅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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