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1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标题: | 永川区文化和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18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
标题: | 永川区文化和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有效性: |
永川区文化和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条件 | 免罚依据 | 所属领域 | 实施主体 |
1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区文化 旅游委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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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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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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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 佩带工作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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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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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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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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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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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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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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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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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 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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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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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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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游戏游艺设备以概率性方式提供实物奖励的,经营者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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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经营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能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重庆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5年版) | 文化 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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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赵钺 联系电话:49887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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