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17 | 发文字号: | (永)文综罚字〔2025〕F-00000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5〕F-000003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17 | ||||
发文字号: | (永)文综罚字〔2025〕F-00000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5〕F-000003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文综罚字〔2025〕F-000003号
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乐尚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1500118MA5UE2XR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黄昌勇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16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02月10日14时59分至,执法人员刘克勇(22001821033)、李书兵(22001821023)、曹余(2200182103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永川区乐尚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好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相取证。现场负责人:熊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永)文综检(勘)字〔2025〕C-00008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编号为(永)文综调通字〔2025〕F-000003-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微信支付或到银行柜台)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