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发布日期: | 2025-02-05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2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5-00004 | ||||
发文字号: | (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
发布日期: | 2025-02-05 |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2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2号
当事人:重庆市永川区玉博商贸经营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500118MA5YHNQR9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高大鹏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永川区星光大道222号2幢1-2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2月12日09时59分至2024年12月12日10时08分,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周俊(22001821035)、杨志强(220018210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永川区玉博商贸经营部检查时,发现现场货架上摆放有《小学生作文》、《中国小学生课外阅读》等图书。现场负责人高正武表示在日常经营中,出售过以上图书,但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现场照相取证,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2月13日,我委通知重庆市永川区玉博商贸经营部到永川区红河大道539号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重庆市永川区玉博商贸经营部承认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2024年12月17日,我委对重庆市永川区玉博商贸经营部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7日,我委通知重庆市永川区玉博商贸经营部到永川区红河大道539号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重庆市永川区玉博商贸经营部提供了相关进货凭据,并再次承认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2024年12月24日,我委通知重庆市永川区鸿正书店到永川区红河大道539号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重庆市永川区鸿正书店证实了重庆市永川区玉博商贸经营部的进货行为;并确认了涉案的22本图书系永川区鸿正书店售出。本案于2024年12月24日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永)文综检(勘)字〔2024〕C-00189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3份;3.《调查询问笔录》3份;4. 案件证据提取单3份;5.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2份; 6、当事人身份证明2份;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明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同时积极消除社会影响,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规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柒仟元整(7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零贰元整(1202)元;3.没收非法财物:图书22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微信支付或到银行柜台)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1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