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4-00100 | 发文字号: | (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0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9132075/2024-00100 | ||||
发文字号: | (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文化旅游委 |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 ||||
标题: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0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0号
当事人:重庆峰硕儿童游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118MAC4NNQ49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谭亚平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89号附1号3-22、3-23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0月14日15时20分至2024年10月14日15时40分,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陈云楷(22001821021)、王兴兰(22001821032)、唐良云(2200182103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峰硕儿童游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有3名消费者正在娱乐,叫营业员钟天菊出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钟天菊说没有记录,执法人员查询文旅安全日志没有查到相关记录情况。发现当事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行动于2024年10月14日15时40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永)文综检(勘)字〔2024〕C-00102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文书编号为(永)文综调通字〔2024〕第F-000020—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4、文书编号为(永)文综改字〔2024〕第C-000025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C4NNQ49N)复印件1份;7、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8、案件证据提取单4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微信支付或到银行柜台)或者通过永川区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